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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2条规定,授权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为什么一项发明创造要达到“创造性”的高度才能获得专利权呢?难道具有“新颖性”的东西不是创造出来的么?实际上,仅仅要求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是无法实现专利法鼓励技术创新的目的;“新颖性”关注的是申请专利的技术与一项现有技术是否相同,因此 ,在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有“新颖性”时,只能以一份对比文件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作为对比的基础;“创造性”关注的则是: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新颖性”,即不同于任何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任何一项现有技术时,该申请专利的技术与相关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将新颖性的要求简单地概括为“新”,则创造性的要求可以被归结为“难”,换言之,只有那些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

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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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发明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进步的判断,要看是否取得了技术效果;对于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最主要的判断是否为非显而易见的。按照专利审查指南,判断是否是“显而易见”,采用“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发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另一个技术方案中找到了起到相同作用的技术特征;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专利法以新颖性的要求刺激新技术的产生,而以创造性的要求促进技术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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