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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永强 □王振东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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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县城内的两家米厂,稻米包装袋却高度相似,米袋的“撞脸”之争三度诉诸法院,究竟谁是真创新,谁是假维权?

5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家新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这起因稻米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引发的案件,当庭宣判,并在庭审现场以案释法,为这起米袋“撞脸”之争画上句号。

米袋“撞脸”,真创新还是假维权

2019年8月,某米厂负责人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

2021年,魏某某发现本地“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与自家高度相似,当年9月,魏某某将“徐氏米业”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后因某种原因撤诉。次年7月,魏某某再次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氏米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松原市中院经调查发现,“徐氏米业”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在2013年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而魏某某则是于2020年获得的稻米包装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双方米袋包装“撞脸”等原因,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魏某某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松原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魏某某起诉。

后“徐氏米业”认为魏某某的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将魏某某诉至松原市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赔偿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经依法审理,法院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判决其赔偿“徐氏米业”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我不构成恶意诉讼,也不认可判赔金额,‘徐氏米业’公司因主张惩罚性赔偿产生的律师费用8万元,不应由我承担。”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定恶意诉讼

5月29日,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18法庭内,公开审理米袋“撞脸”案。全国人大代表杨永修、省人大代表王波、米业企业代表、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庭审。50余家媒体和网络平台对此次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众多网友在线参与讨论。

在历时近2个小时的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主要围绕“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和“赔偿金额多少”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的米业公司与“徐氏米业”同在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经营米业多年,应当对彼此使用的外包装袋熟知,但魏某某仍然用与“徐氏米业”相近似的外包装申请专利,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此外,魏某某在明知已不享有合法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提起专利权诉讼,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综合考虑权利受损方利益及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该案主审法官、吉林省高院院长徐家新当庭宣判:魏某某赔偿“徐氏米业”损失费6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企业经营,诚信才是硬道理

在庭审结束后,徐家新就本案现场为诉讼双方、旁听人员以及广大网友进行了释法明理。

“第一,上诉方和被上诉方的行为均涉市场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活动理应秉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而上诉方的行为背离了这些基本原则;第二,上诉方以保护创新、维护知识产权为名,行打压竞争对手之实,发起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三,吉林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也是优质大米的主要产区,吉林大米在市场有较高的占有率和美誉度,作为吉林大米的经营方或者参与方,我们鼓励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也要为做强做大吉林大米品牌贡献力量,而上诉方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其竞争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与其有利益关系企业的发展,损害了吉林大米品牌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还会反噬自身利益。”

徐家新表示,希望双方尤其是上诉方要对本案认真反思、吸取教训,按照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共同打造吉林大米的金字招牌。

真创新真保护,高质量严保护

徐家新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吉林省自然环境优渥,水稻品质优异,是全国优质稻米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省内拥有众多米业加工、生产企业。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稻米生产企业如何保护品牌和产品形象、包装,让消费者更容易辨识和激发购买意愿,显得尤为重要。

该案提醒经营者,企业的发展应当通过创新驱动,低附加值的产业亦应通过细分市场获得优势、打开渠道,而不应在同质化的竞争中“内卷”,更不应通过恶意诉讼造成行业内耗。中小企业应将更多精力放在打造大米市场中的吉林品牌上,共同将吉林大米推广至全国,形成百花齐放的市场格局。

同时,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重在准确把握私权与公益保护、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谨防权利不当行使、过度扩张,否则不仅损害公共利益,甚至阻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人民法院坚决纠治追责,向市场发出打击恶意诉讼的强烈信号,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案件标的虽小,示范意义重大

据了解,米袋“撞脸”一案是吉林省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系将明显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外观设计申请为专利,再以此提起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典型案件,因此也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商品外包装是甄别商品的重要因素,这种图案文字、包装色彩、标识布局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规制打击滥用知识产权,不仅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专业学生王东旭在旁听庭审后说。

在吉林经营米业公司的耿森表示,大米销售企业常常通过在外包装上标注地域、产品特色等内容吸引消费者,市场竞争中经常出现包装大米卖得好,其外包装就被更多效仿、抄袭的现象。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的行为,无论对行业还是守法的正当经营者,都是一种必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