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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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执行法院出现拖延执行、错误执行等情形的,应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一、 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的
(一)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二) 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
(三) 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
(四) 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
(五) 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
(六) 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二、 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
(一) 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二) 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三) 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三、 造成其他人损害的
(一)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二) 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 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
四、 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
(一) 错误执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息、租金等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予以赔偿。
(二) 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三)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或者该价格无法确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损失:
1. 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错误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至赔偿决定作出之日止;
2. 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市场价格波动大等因素按照错误执行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赔偿决定作出时同类财产市场价格计算;
五、 赔偿程序
(一)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受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 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在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除外:
1.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
2. 被执行的财产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
3. 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
4. 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申请赔偿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一般为两年。赔偿请求人依据前款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的,该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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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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