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发生一起奇皅强奸案。男子分别与姐妹俩发生过性关系后,被姐妹二人同时控告强奸。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
贵州男子陈某(23岁)在参加朋友聚会时,认识女子雷某甲(19岁)、雷某乙(17岁)姐妹二人。当晚雷某甲和妹妹雷某乙说想与陈某留个联系方式,并表示如果陈某没有女朋友的话,想追求陈某做他的男朋友。其实当时雷某乙也挺喜欢陈某的,只是姐姐开口说了,妹妹就不敢与姐姐抢。不久后,雷某乙就借故先行离开了。
饮酒结束后,陈某又单独带雷某甲去吃夜宵。期间,二人又喝了很多酒。过程中,雷某甲表示想回家,陈某并没有理会。并在夜宵结束后,将雷某甲带到酒店开房发生性关系。事后,陈某先行离开。
次日晚上,陈某通过朋友拿到雷某乙的联系方式,并联系雷某乙约其出来玩耍。二人见面后,雷某乙问陈某咋晚有没有和咋晚没回家的姐姐发生过性关系,陈某否认,并表示不喜欢雷某甲。
随后,陈某与雷某乙和朋友到酒吧喝酒玩耍。当晚,陈某与雷某乙到酒店开房。二人到了酒店房间后,雷某乙再次问陈某有没有与姐姐发生过性关系,并表示自己不想与姐姐争男朋友。陈某再次否认。于是,雷某乙在自愿的情况下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
不久后,雷某甲听朋友说妹妹也与陈某开房了,于是质问妹妹雷某乙。二人一对质,才发现陈某骗了雷某乙。得知真相后,雷某姐妹俩一同到派出所报案声称被陈某强奸。(来源:惠城区法院)
一、陈某与雷某甲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么?
陈某到案后,认为雷某甲向自己表白过说喜欢自己,想与其谈恋爱,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也没有反抗,因此不认为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众所周知,趁女方醉酒无意识不知反抗时,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能否证明雷某甲前往酒店开房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本着谨慎、负责任的态度,警方除了调取监控视频之外,还询问当时在场一起喝酒人员和夜宵店工作人员的证词,证人的证词描述一致认为,雷某甲当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还说过要回家等言语。
因此,可认定为陈某当晚是趁雷某甲醉酒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故陈某构成强奸。
二、陈某与雷某乙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么?
刑法明确规定,只要违背妇女真实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
本案陈某与雷某乙发生性关系时,雷某乙的真实意志是愿意的。虽然,事前陈某有欺骗过雷某乙,但可视为雷某乙是基于某种特定情况下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因此,陈某与雷某乙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
这种情况与男性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与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一个道理。既不构成强奸也不构卖淫嫖娼,俗称为“骗P”行为。
三、本案所带来的警示教育
其实很多男性并不是完全不知道趁女性醉酒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侵犯女性的犯罪行为。只是有些男性在酒精作用下,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女方喜欢自己或者认为女性被强奸是不光彩的事,一般都不会或不敢报警,所以才敢冒险为之。而等宣判结果出来后,则后悔莫及。本案陈某就是因此,最后陈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希望通过陈某的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警示作用,一定要引以为戒,务必要尊重女性,切莫以身试法!
对于雷某姐妹的遭遇,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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