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欲抢劫时,受害女子身上只有100元,歹徒让其放回包里,不抢了。随后,歹徒见色起意,想强奸时,女子走到窗边,以要跳楼为由逼走歹徒。这两种情况下,男子的抢劫强奸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么?来看看法院最后怎么判...

事发在河北邯郸。冯某,男,1987年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谷某,女,20岁,系本案受害人。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冯某戴上帽子和口罩,尾随女子谷某至其住处后,持壁纸刀对谷某实施抢劫,在谷某拿出100多元钱后,冯某见钱太少了,故主动放弃抢劫,让谷某将钱放回包里。

随后,冯某见色起意,抓住谷某手腕,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谷某挣脱后跑到窗边以跳楼相逼,冯某才逃离现场。

谷某报警后不久,警方将冯某抓获归案。冯某到案后,供述称其因购房花光了所有积蓄,且其妻子怀孕后没有工作,仅靠其工资,生活压力大,遂产生抢劫的念头。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强奸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随后,冯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如下:

1、冯某尾随谷某,仅为了对其实施强奸,不构成抢劫。

2、冯某对谷某强奸属于犯罪中止,且检方建议量刑为一年六个月,而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三年,明显量刑过重。

3、冯某称其只是想要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其没有抢劫的意图,其所供述抢劫的事实和理由是撒谎了,如果说是强奸,因妻子当时怀孕8个多月,怕媳妇知道后接受不了或发生意外。

一、冯某构成强奸么?是犯罪中止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犯罪中止,指的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大家注意了,是主动放弃,并非“被动放弃”。比如说张三本来要对小花实施强奸的,但张三突然想到强奸会被判三年,所以放弃了强奸小花的想法。这种情况下就是犯罪中止。但如是张三准备强奸小花时,小花拿刀相逼张三,致使张三不敢或不能进一步实施强奸,这种情况下张三是“被动放弃”犯罪的,符合犯罪未遂的情形,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因行为人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关于冯某上诉理由第2点:

具体到本案,冯某欲强行与谷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谷某拒绝,在谷某以跳楼相逼后冯某才逃离现场,其行为不属于强奸中止,故对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应以强奸未遂论处。

冯某所提公诉机关对其强奸未遂的量刑建议为一年又六个月,一审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属实。

二、冯某构成抢劫罪么?属犯罪中止么?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将他人公私财物抢走的,无论所抢钱财金额或财物价值多少,均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上。如有以下情形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冯某上诉理由第1点和第3点:

经警方调查,被害人谷某的陈述与冯某供述的抢劫情节均相吻合,冯某是先抢劫后欲强奸,且多次讯问时,冯某均供称之前所供属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冯某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可对冯某的抢劫行为减轻处罚。(大家注意一点,如果冯某自己抢了那100元后,然后又还回去就不构成犯罪中止,这种情况下是犯罪既遂,并不具备从轻处理的情节。)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强奸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结语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依据。

因此,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什么困难时,应冷静下来思考如何正确对待所遇到的问题,切莫因此而误入歧途,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否则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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