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普法:关于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

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恋等)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属于无过错方,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30万元。后王某出轨,李某要求王某按照协议处理。

律师评析: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律师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关于婚姻、监护等的约定,忠诚协议的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婚姻、监护、夫妻财产的约定。审判实践中“如约定,一方出轨,将全部财产归于无过错方”,那法院一般不会这样处理,一般也会判给过错方部分财产。

但有的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全部予以支持。但律师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按照巜民法典》关于过错赔偿及分照顾无过错原则来处理。

因此本案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

那么关于违反忠诚协议财产的处理,按照《民法典》1091条关于过错赔偿的规定以及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来处理。

巜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证实夫妻某一方是出轨者或其他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如能够举证证明一方有出轨、通奸、暧昧、嫖娼、一夜情、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受害方均能够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

(本文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收集整理,地址:福清市玉屏街道江滨路融武大厦七层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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