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亚东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
司法的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习近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强调,如在201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讲话中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指明了新时代司法机关的根本目标和任务,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行动指南。
学习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科学论断,法学法律界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在法学界,张文显教授认为,应从公正司法的角度来对该论断进行解读,为推进公正司法,必须要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公正,司法具有强大公信力。黄文艺教授认为,该论断“概括出了中国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待,即把法官内心确信的公正转化为百姓能感受到的公正”。胡玉鸿教授认为,该论断就是要求司法“回应人民的公平正义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期待方面”应有所作为,尤其是司法工作应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回应人民的公平正义诉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期待,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这些研究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提供了理论支撑,有助于我们从学理上把握和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的人民性的哲理、政理和法理。在法律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认为,我们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南,“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更好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认为,该论断“是司法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司法机关人民性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初心和使命的具体化、目标化”。胡云腾大法官认为,司法人员应当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这一重要目标的时代背景、丰富内涵、实施路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勇于担当、积极践行,才能保证严格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这一重要论断进行学理化理解,并从司法的人民性的角度加以阐释,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司法的人民性之基本内涵
司法的人民性与党的初心使命是一致的,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其他,从理论上系统回答了司法工作为了谁、服务谁和依靠谁的根本问题。由此可见,司法的人民性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要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司法工作应贯彻党的根本宗旨、群众路线和优良传统,做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司法的人民性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的辩证统一;由人民评判司法工作的成效。只有司法工作坚持人民性的本色,才能赢得民心、赢得公正、赢得尊重、赢得权威。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初心使命,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从建立那一刻起,就树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属性、革命目标和工作的衡量标准,即我们党的根本性质“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革命目标就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工作成效的衡量标准即“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根据这一宗旨,我们国家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或国家机构建立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开拓者董必武同志指出了“人民司法”的理念,即“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习仲勋同志高度重视司法的人民性问题,1944年,他在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了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方向》的讲话,他指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去处理,那就需些年月!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党的老一辈革命家都强调司法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确立,并不断丰富发展的。从党的司法历史发展来看,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注重司法人民性的实践,通过经典案例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指导实践,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红色基因。被誉为“从群众泥土里长出来的一棵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核心是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方便群众诉讼等司法方法,贯彻了司法为民、司法公正、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利益的理念。创造了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的司法民主制度。倡导在人民群众的参与下,对于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鼓励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从而在制度建设上确立了人民群众参与矛盾纠纷解决的主人翁地位。从苏区的谢步升案至延安时期的黄克功案再至解放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案等一批案件的处理,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平等原则,强调革命的法律应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确立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执纪更严格的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依法治党、依法治军的原则。这些经典案例处理方法或思路,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凝炼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制度,最终成为人民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新时代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赋予了新的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屋建瓴、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文化创新,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强调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制度理念赋予了司法的人民性新的内涵,即坚持司法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为民的重要论述,赋予了新时代司法的人民性新的内涵,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初心与使命。
(二)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理念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司法的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延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公正司法理念。如,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必须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公正司法……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他又指出,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此大背景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古人说:‘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提升公平正义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的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虽然,从内涵上而言,公平正义有着非常抽象和复杂的内容,但是对于司法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和办理的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公平正义的价值则是可以被具体界定或识别的。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注具体个案或具体司法活动有没有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的正能量,他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三)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司法公信力本质上是人民从内心深处相信司法公正,其指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权运行公正与否的信任程度,尤其是对通过高效、权威、公正的司法,进而获得人民群众认可、信任和信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检验司法工作的根本尺度。司法的公信力如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权威,关系党和国家法律制度和大政方针能否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做到公正司法,要坚决遏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同时,要更下决心解决好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真正取信于民。只有司法公信力提升了,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进而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信任和支持。
进入新时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被放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人民对司法公信力提出更高要求,这是社会进步的重大变化。司法工作必须要随着这种变化而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的关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全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程。
(四)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的辩证统一
司法的人民性、公正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司法的人民性表明我国司法建设和工作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司法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是司法的根本立场,公正性则是其基本要求,通过司法的人民性不断推动司法的公正性的提升,而公正性的提升为赢得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供基本的保障。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科学论断,集中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公正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相比最鲜明的进步和优越之处。
司法的人民性需要通过司法的公正性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守住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赢得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司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里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指我国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政治原则始终贯穿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就司法工作而言,必须坚持人民立场、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司法需求、回应人民司法期待。
(五)由人民评判司法工作的成效
司法工作应把解决老百姓的现实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作为目标。我国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来推进司法工作,既是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和深刻体现,也是我国宪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原则。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主人,是社会物质、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谋利益,这是我们工作的方向和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机关应把解决老百姓的现实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作为目标,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司法工作应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党组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开门问计、查找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面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联系法官难”“案件查询难”“诉讼咨询难”等问题,不回避、不袒护,认真剖析,扎实进行整改,彰显了敢于碰硬,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受到社会的赞誉。通过整改,建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议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改革的成效。
二、司法的人民性之主要要求
司法的人民性,其主要要求包括:保障人民权益;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不断提升司法效率。
(一)保障人民权益
保障人民权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最基本的要求。“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遇到关系复杂、难以权衡的利益问题,要认真想一想群众实际情况究竟怎样?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群众利益如何保障?群众对我们的改革是否满意?”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立场,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把保障人民权益的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公正度,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推出更多亲民便民利民司法举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近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在保障人民权益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上取得了显著成就,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大幅提升,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要继续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出发解决现实问题,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使得城乡更安宁、群众更满意。
(二)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极大地提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他还曾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因此,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在解决司法不公问题上发力。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好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则是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初心与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平如水,法的本质是公正。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对司法的期盼和要求,是司法工作及司法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因此,每一名司法工作者都要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做到:“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努力实现个案正义。司法是一项价值判断色彩很浓的工作,为了实现公正等价值,法学也在既有的法律规定内发展出了一套方法,以保证司法达到一种客观的公正。但是,公正本身又是一种人们的内心感受,人们能否获得公正感,特别是如何通过一种客观的或外在标准在个案中来获得,可以说这是法学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时不时存在司法人员的公正感和案件当事人公正感无法契合的情形。在利益多元和价值多元的时代,裁判结果无法让所有案件当事人都满意,这在客观上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司法公正通过具体司法人员踏实的工作作风,平等、正当的诉讼程序,诉权依法受到尊重和保障以及司法实体裁判结果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等环节中,人民群众是能够感受到的。“即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是不满意的或主观上是不接受的,但是只要让他认识到这个结果是依据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作出的必然结论,就是让他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坚持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政治立场,是否对人民群众期盼的公平正义有积极回应,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是否恪守了法律准绳,是否坚守了崇法明理的职业道德,是否通过案件调查、法律方法等程序尽职尽责地去发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如果做到了这些基本的要求,相信人民群众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定会看得清楚、想得明白,最终会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支持和信赖。在这方面,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价值。“人们判断审判工作结果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如果法院在制度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因此,在个案中尽职尽责地努力做到公平正义,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统一的。也可以这样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正是通过一个个司法个案正义的实现而得以最终实现的。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初心使命、职责担当和价值追求。对司法工作者而言,当好维护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十分重要。
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党领导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应做好群众工作,既要有专业的法律水平,也要有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既要坚持形式理性,也要维护实质理性;既要坚守程序正义,也要维护实质正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司法为民,解决好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司法为民既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司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更是检验司法工作社会效果的基本尺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转变司法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司法队伍综合素能,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焦点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制度的完善、程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诉讼服务改革,通过创新诉讼服务方式,延伸诉讼服务空间,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将诉讼服务辐射群众需要的每一个角落,形成全覆盖、网络式的诉讼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诉讼服务就在身边,有利于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减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提升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司法为民还需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体系中,司法便民是落脚点,司法开放、动态、透明是促进和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的有效措施,保证司法为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不断提升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其中,公平正义是人民向往、幸福的尺度。但是,人民群众对社会正义的维护是有时限期待的。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就要求司法要有一定的效率作为保障。司法效率要求司法工作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对案件纠纷给出具有权威性的最终结论,从而能够尽快恢复法律秩序。“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司法资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须追求效率,否则不足以完成其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在新时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建构符合“两造对抗”之诉讼规律的“线上”与“线下”并举的数字化、公共化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科技与司法深度融合构建起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有助于促进理念思路的提升、体制机制的创新、司法行为的规范,尤其是对于司法效率的提升,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落实司法人民性的路径
司法的人民性之落实路径,包括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司法工作的人民参与机制;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融合,实现司法现代化;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保持司法的人民性的根本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最成功的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马克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明确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法治道路的应然选择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行具体的制度建设,确保人民能够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实现公平正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1条就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为我们从宪法高度深刻理解党领导下的司法的人民性提供了基本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改革的目的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这里面最核心的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偏离了这一条,那就南辕北辙了。”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们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不变色、不走歪路和邪路,才能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去,保证人民权益,保证人民安居乐业。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必须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有着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司法的人民性的前提和基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发挥其优势与特色,坚持符合中国国情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保持自己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可以立足中国司法的实际并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走自己的路。
(三)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引下的司法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公正,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确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通过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掌声和喝彩,更不能拿西方的理论、观点来套在自己身上,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出发。我的这个话,对司法体制改革尤为适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革的,就决不能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即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卓有成效。习近平总书记给予了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推进司法责任制,健全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建立司法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机制和人民参与司法机制;破解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等顽瘴痼疾;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建立司法廉洁监督机制,下大力气解决“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案件,保证司法公正高效廉洁。
努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要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这些论断,促进我国司法人员向专业化、职业化迈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与信心。
但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任重而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新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改革永远在路上,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坚持不懈,持续推进。
(四)建立司法工作的人民参与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人民司法等称谓反映了人民政权的基本定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质特征。人民的司法机关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人民谋幸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司法机关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注重围绕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等关键点开展工作,创新服务群众的方式方法,及时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之一,不仅保障了人民主权的行使,还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各项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五)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
建立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是司法机关践行党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具体行动。要把解决了多少人民群众切实遇到的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程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把解决老百姓的现实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作为目标,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上海高院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下决心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等顽症以及“问累、跑累、诉累”等诉讼难题,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改革的获得感。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初,上海高院建立12368诉讼服务平台,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座沟通交流的桥梁,通过创新诉讼服务方式,降低诉讼运行成本,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发表意见的渠道,延伸诉讼服务职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诉讼服务就在身边,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成功实践。该平台提供全天候免费服务,具有实时推送案件信息、联系法官、案件查询、诉讼咨询等功能,全程公开、接受监督,联系方便、沟通顺畅,问有所答、限期办理,消除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神秘感,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法院之间的距离,使老百姓感受到法院随时都在人民群众的身边,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这一平台的建立虽然给法院增加了压力,给法官增加了麻烦,但给老百姓带来了便利、消除了烦恼。
(六)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越是公开,越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越有利于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是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尤其是在信息化和智能化时代,人工智能和相关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等与司法的融合呈现越来越不可阻挡之势,智能化全程可视、全程留痕的特点更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透明。新一轮数字化转型发展浪潮,数字技术和数字治理可以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正义。近年来,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以备查验;检察机关逐渐推开智慧检务系统,实现了司法办案、检察办公等领域信息化应用全覆盖;审判机关不断完善信息化办案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辅助办案,推进全院、全员、全流程监督,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司法程序公开是公正司法的体现,又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借由计算机网络所推行的司法公开,借助信息与数据的广泛传播,让司法真正向全社会公开,从而也更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
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活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真正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工作的评判者。为实现执法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的目标,公安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突出问题,全面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情况,卓有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以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为基础,确定各级各类人员的权责边界,切实完善监督体系。在加强相互制约监督的基础上,执法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有利于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问题,更好保障人民参与司法,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七)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做公平正义的守卫者
在司法工作中,队伍是根本,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队伍。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让司法真正发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人员就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因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人员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再好的制度、机制,都要靠人去执行;再好的目标、愿望也是要靠人去实现。因此,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的要求,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使其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要按照政治过硬的要求,坚定司法人员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法治信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司法人员政治素质的培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按照业务过硬和责任过硬的要求,加强司法专业化水平建设。落实司法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人员的权力会更大,责任也更大。因此,对司法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公正司法责任能力要求也应更高。司法人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责任重于泰山。要高度重视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和责任意识的增加,使其能力水平与权力责任相匹配。
要按照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培养树立司法人员的职业良知,做到廉洁公正。“廉洁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基石。”如何做到廉洁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人员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最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而“职业良知又来源于职业道德。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要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还必须抓住“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法纪、依法办事,以习近平总书记称赞的“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邹碧华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践行党的宗旨,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八)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融合,实现司法现代化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数字化转型时代来临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破解司法难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强大的科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重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科技是推进司法的动力,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利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让司法“插上科技的翅膀”,促进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使司法活动更加科学、精准,成为真正的科学。在智能化、数字化大背景下,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时代和实践需求,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现代科技和司法大数据为支撑,积极推进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更好地将现代科技的力量与司法人员的创造力结合起来,形成科技理性、司法理性和人的理性的融合效应。最大限度地克服司法人员认知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缺点,促进司法公正。近年来,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等发展迅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些应用走在世界的前列。例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和推广运用,通过数据法院、智慧法院的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方法,研究制定证据标准指引体系,并结合审讯智能化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辅助办案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较好地发挥该系统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国内外处于领跑地位。对此,有学者指出:“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是新一代科学技术推动司法改革的新范式,它为提升司法改革质效、提高司法能力、推进司法公开、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提供了智能化解决方案。”
(九)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列入“四个全面”布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的法治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全民守法的层次水平不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和崇尚的法治观念逐渐增强。
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全民普法要促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进一步调动人民参与法治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当前,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对于全面普法十分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上海市法学会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要求,顺应新媒体发展潮流,搭建新媒体传播生态,联合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出品民法典1260条逐条学习短视频,并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分发。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传播和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运用典型案例,带动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对社会法治或公平正义观念的引导作用,尤其是通过具体案例,向社会正面展示案件主要法律事实、裁判思路和裁判理由等内容,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从而选择自觉遵守司法程序来处理纠纷并捍卫法治。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也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还蕴含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念,他指出:“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这告诉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可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美好图景。
●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全新境界,丰富了“中国之治”的时代内涵,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指导、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期望通过司法得到公正解决。一方面,司法机关面临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厚望和期待。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科学论断作为新时代司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准确把握这一论断的深刻内涵,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贯彻落实,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来源:《东方法学》
编辑:楚予、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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