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问题属于双跨问题,双跨哪两个领域,一个是法律义务,一个是道德义务。

打个比方,夫妻之间,约定丈夫对妻子要履行早请示晚汇报制度,一旦违反,就要净身出户。那么等到夫妻之间,确实出现此类问题的时候,妻子是否可以以这种协议主张丈夫不能够带走一分财产,必须净身出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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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上述这个例子,妻子是不能让丈夫净身出户的,此时夫妻之间的协议,更多的是属于道德层面上的道德协议,不能等同于民事合同,亦不能据此发生法律效力,对抗我们的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是忠诚协议是一概无效么?也不尽然。

再举个例子,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水平发展很快的城市之一,中国首例的婚姻忠诚协议纠纷案件就发生在这里。曾某1999年通过征婚与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因为双方均为再婚,为了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

协议约定双方要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一方在婚姻期内由于道德品质 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一晃十一年过去了,2011年8月,贾某发现曾某和一个年轻女人有婚外情,最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法院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判决离婚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对此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不久后又撤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支付25 万元违约金的调解协议。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忠诚协议的效力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判断大概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看:

一是忠诚协议是否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祌?

二是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不损害他人、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忠诚协议上,夫妻双方是否平等,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正常人的理性判断。

三是是否符合侵权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在侵权损害赔偿,名誉损失等几个方面能够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统一协调并达成逻辑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