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女子疯狂网购,利用购物平台退货政策以旧物“狸猫换太子”实施诈骗,最终被抓,涉案金额高达2万余元。
案件详情
36岁的盐城居民孙某有个富足的家庭,丈夫在外做工程,自己独自在家里抚育孩子、操持家务。单调的生活让她逐渐迷上了网络购物,每一个购物平台她都注册了账号。逐渐,她发现某家平台超级VIP会员有一项极速退款的贴心服务。
这家平台超级VIP会员申请退款后,快递员会上门取货,当快递员收货确认后,退款便直接退回买家支付账户了。而此时,这些退货物品并未被卖家验货。
孙某早就羡慕身边一些朋友名牌包不断、高档服装不停换的生活。虽然家境不差,但让她自己掏钱不断买新的,却舍不得。这家平台的退货机制让孙某心中一动。
于是,她先是花了2000多元买了个名牌包,使用两天后便申请退款,并把家里一个旧款皮包寄了回去。当快递员收货后,果不其然,退款立即退回了原来的支付账户。
尝到甜头后,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孙某又如法炮制,相继在这家平台上32次购买衣服、皮包、鞋子等商品,收货后申请退货退款,并把家中使用过的旧物品退回给商家,累计金额达22466元。
目前,孙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所得均已退还这家平台公司。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律众说法
网购买真退假,使得店家违背真实意思交付钱财,该女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有机会仅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
刑法规定诈骗3000元以上入刑,各地可以视本地经济水平在此标准上下浮动。
本案该女子所犯金额不高,只有2万多,犯罪地在盐城市,江苏省规定6000以上为数额较大,6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本案该女子诈骗行为涉及金额在江苏处于数额较大的水平,且已经全部退赃,根据司法解释,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积极取得店家谅解,最终可能只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一般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罚款1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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