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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利用其之前在“某杂志社”隶属的“某网”的工作经验以及熟悉“某网”工作流程的便利,继续以“某杂志社”某执行站长的身份到某市各单位以廉洁共建以及帮对方做宣传为由拉取赞助款。被告人甲通过与各单位签订其自行设计并加盖“某网”公章的《廉洁共建确认书》(“某网”对甲自行设计的该确认书一事并不知情),让对方将赞助款项汇入其个人名下的乙文化有限公司账户。其间共骗取某市丙中学、丁中学、戊办事处、己办事处、庚局、辛局等单位赞助款138780元。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甲以签订“确认书”的方式骗取赞助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签订《廉洁共建确认书》是否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签订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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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分析认为,被告人甲冒充“某网”工作人员以签订《廉洁共建确认书》的方式收取“赞助款”,各被害单位基于对被告人甲“某网”执行站长身份的错误认识而交付“赞助款”,《廉洁共建确认书》仅仅是交付钱财的形式,不能认定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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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判断签订《廉洁共建确认书》是否是合同法上的签订、履行合同。

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而本案被告人甲与被害单位的廉洁共建业务,具有市场交易性质,是平等主体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文化产业领域事务,属于商事合同,被告人收款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所收取的款项均是确认书的款项,符合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定罪。尉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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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其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经济秩序。故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仅指经济合同。

本案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不具备“某网”执行站长身份的真相,以签订《廉洁共建确认书》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的“赞助款”,被害单位是基于其身份而交付钱财,而不是基于确认书的内容交付钱财,该《廉洁共建确认书》表面上具备合同形式,双方实际上并不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被告人也只是利用《廉洁共建确认书》这一形式实施诈骗行为。故对被告人甲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尉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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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尉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