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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10个惩治毒品犯罪案例。此次发布案例,旨在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立场;深度揭露新型毒品滥用的严重危害,提升全社会的关注度和警惕性;集中展示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的工作成效;着力增强全民特别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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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安等人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安,男,1975年9月4日出生,务工。2016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钟某,男,1978年9月1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戴某国等8人基本情况略。

2024年2月初,境外人员指使被告人刘某安组织人员驾船到境外走私掺杂大麻的雪茄,并允诺总报酬为人民币180万元。刘某安遂招募被告人钟某、戴某国等9人参与走私,约定由刘某安负责在岸上按境外人员指示,告知钟某行船路线、毒品接驳位置、接货数量等,钟某在船上直接指挥,船长戴某国负责开船,其余7人在船上分别负责轮机等事宜。钟某在出海前被告知系走私掺杂大麻的雪茄,戴某国等人被告知系走私雪茄等普通货物。2024年2月17日,刘某安通知钟某、戴某国等人驾船从福建沿海出发,先后在泰国湾等海域接驳毒品。在返航交货途中,戴某国等8人获知走私对象系毒品,仍驾船驶向南海,拟前往境外交货。2024年3月15日,该船在南海海域被海警查获,当场查扣毒品993.47千克,其中海洛因385.43千克、氯胺酮99.51千克、大麻508.53千克。

诉讼过程

本案由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核准一审对被告人刘某安、钟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安、钟某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入境,且毒品数量大,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刘某安、钟某系受雇用参与走私毒品,并非职业毒犯或毒品再犯,事前以为走私对象是掺杂大麻的雪茄,被查获时无暴力抗拒抓捕或销毁毒品的行为,涉案毒品均已被扣缴,尚未流入社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等,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安、钟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戴某国等8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严格贯彻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对于大宗走私毒品犯罪团伙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系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实施大宗走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安、钟某为获取高额报酬,组织人员参与海上跨境走私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多,涉案毒品种类多、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对刘某安、钟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二:邓某松等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赌博案——多层级居间介绍毒品交易,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松,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2013年、2017年先后因犯开设赌场罪、制造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龚某火,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无业。2005年、2014年先后因犯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无业。2017年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傅某长,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罗某辉,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无业。2022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

2022年底至2023年4月间,黑龙江买家(另案处理)为贩卖毒品牟利,委托陈某煌(另案处理)帮忙寻找甲基苯丙胺(冰毒)货源。陈某煌明知买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仍充当居间介绍人,找到被告人龚某火委托其帮忙寻找冰毒货源。龚某火找到被告人罗某,罗某又通过被告人罗某辉找到被告人傅某长,傅某长联系被告人刘某生(在法院审理阶段死亡,对其终止审理)找到卖家被告人邓某松。在此过程中,买家通过陈某煌、龚某火、罗某、傅某长、刘某生逐级传递需要购买一公斤冰毒的信息,卖家则通过上述人员逐级传递要求买家准备毒资人民币30余万元的信息。2023年5月17日,刘某生驾车带买家、龚某火、傅某长前往福建省清流县,向邓某松购得冰毒1059.81克。邓某松、龚某火、傅某长、罗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26.75万元、1.75万元、1.3万元、1.2万元。买家携带购得的冰毒驾车返回黑龙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邓某松其他贩卖毒品、制造毒品(预备)、赌博犯罪事实略。

诉讼过程

本案由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为制造甲基苯丙胺而购买化学原料、工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其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又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龚某火、傅某长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数量大,并从中牟利,且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罗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数量大,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某辉明知他人欲购买毒品而居间介绍,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明知他人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累犯、再犯、犯罪预备等情节,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赌博罪判处邓某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龚某火、罗某、傅某长、罗某辉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推手,而多层级居间介绍更是毒品犯罪链条化、隐蔽化的突出表现。在毒品交易中,无论是否直接接触毒品、毒资,只要为贩卖毒品提供联络、介绍、协调等帮助,搭建毒品交易渠道、推动交易完成,均属于毒品共同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跨省多层级居间介绍、促成大宗毒品交易的典型案例,多名被告人层层传递信息、逐级对接联络,并参与到毒品交易的协调、对接、运输等环节,均已构成毒品相关犯罪。司法机关对本案各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充分彰显了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斩断毒品流通渠道的严正立场。

案例三:黄某尾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零包”贩毒数十次,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尾,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无业。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务工。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土,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兵等6人基本情况略。

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等地先后14次向被告人黄某尾、张某土、黄某及吸毒人员黄某煌、凌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58.9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1000元;黄某尾在向林某等人购入冰毒后,先后64次在鲤城街道等地向吸毒人员张某盛、何某枫等人贩卖冰毒合计66.2克,非法获利87000余元;张某土在向林某等人购入冰毒后,先后60次在仙游县大济镇等地向被告人陈某森、陈某凡、陈某辉及吸毒人员陈某明、杨某钟等人贩卖冰毒合计22.6克,非法获利61000余元。

黄某尾的容留他人吸毒、洗钱犯罪事实、林某的洗钱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吴某兵、林某晓等6人的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略。

诉讼过程

本案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尾、林某、张某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66.2克、58.9克、22.6克,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尾、林某的洗钱行为均构成洗钱罪;黄某尾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黄某尾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九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兵、林某晓等6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拘役四个月十五日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零包”贩毒是毒品流向终端市场的最后环节,单笔交易毒品数量虽少,但交易频繁、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打击难度较大,直接导致毒品加速扩散,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本案是一起“零包”贩毒的典型案件,涉案人员多且身份交织,被告人黄某尾、林某、张某土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数十次“零包”贩卖冰毒,累计数量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司法机关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体现了坚决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四:杨某礼贩卖毒品、洗钱案——“埋包”贩卖海洛因并“自洗钱”,被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礼,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无业。

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礼事先将海洛因(掺杂药品氯氮平片、吡拉西坦片)藏匿在福安市某公园绿化带等隐蔽位置,在收取毒资后,再以微信视频方式指引购毒人员到“埋包”地点取得毒品,共贩卖海洛因47.88克。杨某礼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与性质,使用他人的微信账户及建行账户,收取连某峰、朱某峰、邱某光(均另案处理)等人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283191元,并将其中280491元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予以转移。

诉讼过程

本案由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礼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47.88克,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后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综合考虑涉案毒品含量偏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非接触式新型贩毒叠加自洗钱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礼采取埋包藏毒、视频远程指导取货、线上收取毒资的隐蔽方式实施贩毒行为,同时借用他人微信、银行账户,通过转账、套现等方式转移、漂白毒资,形成“线上交易、线下藏毒、资金洗白”的闭环犯罪模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打破了上游犯罪本犯处置赃款仅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传统认知,构建了上下游关联犯罪双重惩治体系。本案中,司法机关同步惩治贩卖毒品和洗钱犯罪,斩断毒品资金链,彰显了深化禁毒和反洗钱综合治理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高某等人抢劫、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抢劫毒品后贩卖给未成年人,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2004年2月1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许某欣,女,2007年2月16日出生,无业。202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周某淋,男,2006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

2025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纠集被告人许某欣、周某淋及王某、李某鹏(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预谋抢劫电子烟烟弹。当日3时许,高某等人先向林某凛(另案处理)购买4个烟弹,后要求林某凛驾车将众人送至福州市晋安区某小区,到达后周某淋趁林某凛下车,将副驾驶上装有31个烟弹的袋子抢走。林某凛见状追上与周某淋、高某、李某鹏等人扭打并被殴打致轻微伤。其间,高某趁乱拿起装有烟弹的袋子逃离现场,许某欣从车内取走现金人民币105元。当日5时许,周某淋在其女友陈某琪(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家中,容留高某、许某欣、王某吸食抢来的电子烟烟弹。其间,高某、许某欣向陈某琪出售一个烟弹。当日8时至12时许,高某、周某淋、许某欣共同出资200元租赁房屋容留王某、王某龙、何某雯(未成年人)等人共同吸食抢来的电子烟烟弹。经鉴定,上述烟弹中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诉讼过程

本案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许某欣、周某淋在抢夺他人财物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构成抢劫罪。高某、许某欣向未成年人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高某、许某欣、周某淋容留多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某、许某欣、周某淋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撤销许某欣前罪盗窃罪的缓刑,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判处许某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周某淋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借助“电子烟”外壳,诱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吸食甚至参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本案被告人高某等人先利用未成年人抢劫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又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形成抢毒、贩毒、容留吸毒的犯罪链条,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伤害。司法机关通过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明确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零容忍打击的坚决立场。

案例六:黄某权贩卖毒品案——多次代购毒品并“蹭吸”,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权,男,1988年3月1日出生,务工。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

2024年1月4日、7日,被告人黄某权先后收取吸毒人员兰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800元,并截留100元作为“买烟买水”的费用后,向叶某开(另案处理)购买三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后将烟弹交给兰某用于二人共同吸食。

2024年1月11日,黄某权在收取高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1400元后,即将该款项转给叶某开,向叶某开购买二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黄某权吸食部分后,将剩余烟弹交给高某,高某转手给吴某峰(另案处理)进行贩卖。

2024年1月12日至2月24日,黄某权先后五次收取吸毒人员黄某伟微信转账共计5300元,并截留100元作为“买烟买水”的费用后,向叶某开购买七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后将烟弹交给黄某伟用于二人共同吸食。

诉讼过程

本案由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为多人代购毒品并以蹭吸为对价,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其有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及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交易中,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权以“买烟买水费用”的名义截留部分购毒款,又多次“蹭吸”本应支付相应对价方能获得的毒品,均属于从代购中获取的财产性或物质性利益。同时,黄某权掌握购毒渠道,积极联系毒品上家,在毒品流通环节中起到重要作用。司法机关通过依法打击代购“蹭吸”行为,彰显了惩治末端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的鲜明立场。

案例七:谢某良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多次贩卖多种麻精药品,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良,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无业。

2025年7月,被告人谢某良明知氯硝西泮、唑吡坦、三唑仑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将自身因疾病持有的氯硝西泮片和网上购买的“三唑仑片”,通过社交软件寻找买家,再以日常物品夹藏麻精药品寄递的方式分别卖给两位买家,其中贩卖给漳浦县买家的氯硝西泮片中检出氯硝西泮、唑吡坦;贩卖给湖南买家的“三唑仑片”未检出三唑仑。其间,谢某良通过境外社交软件结识贩卖“迷药”的冯某汉(另案处理),在明知“迷药”含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的情况下,与冯某汉共谋共同贩卖,后由谢某良通过网络寻找买家,冯某汉发货的方式贩卖“迷药”,其中卖给江苏买家的“迷药”快递包裹被公安机关查扣,从中检出唑吡坦。谢某良上述贩卖麻精药品行为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0元。同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谢某良,并从其住处及轿车内扣押含阿普唑仑、唑吡坦的药粉、含右美沙芬的液体及含氯硝西泮、唑吡坦的氯硝西泮片。

诉讼过程

本案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其部分犯罪系未遂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国家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下,传统毒品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寻求医疗用麻精药品替代滥用。本案是一起贩卖麻精药品非法牟利的典型案例,涉案的氯硝西泮、唑吡坦、阿普唑仑均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谢某良明知上述药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多次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寻找买家,再以日常物品夹藏毒品寄递的方式,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贩卖给全国各地不特定买家,任由麻精药品流入社会,应依法予以惩处。司法机关对本案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刑,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

案例八:黄某炜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炜,男,2000年7月26日出生,无业。2021年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2023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炜登记入住宁德市蕉城区某酒店709号房间。当日19时许,黄某炜先后邀请吴某福、杨某锋和李某静(未成年人)到该房间内共同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而后李某静又邀请陈某辛、陈某华、刘某轩、黄某欣(均为未成年人)到该房间共同吸食。次日凌晨0时许,因烟弹已吸食完毕,黄某炜指使黄某欣、陈某辛外出购买5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烟弹回来继续吸食。凌晨2时许,杨某锋邀请其朋友“学心”(身份不明)到该房间一同吸食。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八人吸食依托咪酯,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加大,依托咪酯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在青少年群体中愈发突出。本案是一起在经营性住宿场所内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黄某炜利用酒店房间作为吸毒窝点,积极提供毒品供未成年人聚众吸食,还指使未成年人外出购毒,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恶性大,应予依法严惩。同时,本案也暴露出部分经营性住宿场所在入住登记、巡查管理等环节的漏洞,司法机关以该案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深入旅馆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落实及访客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强化场所管控责任,并通过“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系列活动,以禁毒主题讲座、社区普法宣讲、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广大学生和社区居民直观揭示依托咪酯等成瘾性管制麻精药品的严重危害及涉毒犯罪的法律后果,引导青少年增强识毒防毒拒毒能力,警示旅馆业从业者严守法律底线,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案例九:龚某宇贩卖毒品案——以非接触式手段贩卖毒品,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宇,男,1995年4月2日出生,务工。

2024年7月间,被告人龚某宇为非法获利,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发布售卖大麻叶信息,厦门买家与其联系后,双方约定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交易大麻叶10克,以虚拟币进行结算。同月24日,在买家通过虚拟币支付购毒款后,龚某宇向上家购买大麻叶,并将上家告知的埋藏大麻叶地点、地图截图及埋藏现场照片发送给买家。次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埋藏地点查获一包净重10.13克的大麻叶,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酸成分。

诉讼过程

本案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大麻叶,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线上和线下交织更为紧密,“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犯罪手段已成为毒品贩运新常态,贩毒分子借助网络勾连,利用物流寄递或“埋包”交付,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比特币等虚拟币交易,人、毒、钱分离更为彻底,隐蔽性更强,查缉和取证难度增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境外社交软件+埋包+虚拟币支付”非接触式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龚某宇的依法惩处,体现了坚决打击以新型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向网络空间蔓延的坚定立场。

案例十:程某勇贩卖毒品、柯某福等人诈骗案——贩毒分子“进货”受骗买到假毒品,上下游均被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勇,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无业。202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柯某福,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无业。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江某等2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4月,被告人程某勇与胡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到福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回湖北省广水市贩卖,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柯某福。柯某福即与被告人江某等人共谋,决定用冰糖冒充冰毒行骗。经双方商定后,胡某、程某勇等人于同年5月2日驾车来到福建省连城县,以人民币110万元向柯某福一方购买以冰糖冒充的“冰毒”10千克。

柯某福、江某其他诈骗犯罪事实略。

诉讼过程

本案由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勇伙同他人为贩卖而购买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已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综合考虑程某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柯某福等3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附加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假毒品“黑吃黑”的跨省贩卖毒品案,双方约定交易10公斤冰毒,数量巨大,供货方以假充真骗取毒资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严惩。对于主观上具有贩卖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联系卖家、支付巨额毒资、接收货物等完整交易行为的,即使实际收到假毒品,仍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坚持上下游全链条打击,准确认定犯罪形态,严厉惩治跨省大宗毒品犯罪,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有力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

供稿:刑一庭

编辑:肖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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