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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霍某系精神病人,因受精神疾病影响,怀疑本村村民孙某在家中辱骂自己,遂持刀进入孙某家中,受到被害人孙某阻拦,二人发生争执,其间霍某持刀扎刺孙某胸部一刀,造成孙某心脏及左肺上叶破裂,导致孙某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霍某对在该村民家中的另一名被害人李某(孙某的妻子)进行扎刺,将李某右手扎伤。刀被李某夺下后,霍某与李某厮打在一起,并将李某摁倒在地后对其面部、手部实施掐、抠、咬等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李某轻伤二级。后霍某被现场群众拉开并控制,群众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当场查获,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经鉴定,被告人霍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时处于疾病期,受病理症状影响,辨认、控制能力严重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霍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致被害人孙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李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霍某连续实施伤人行为,造成一死一轻伤的后果,应当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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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故意伤害的罪名成立,但是指控被告人霍某致被害人孙某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妥。被告人霍某因怀疑被害人孙某辱骂自己,遂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霍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在案证据来看,被告人霍某与被害人孙某素无矛盾,霍某受精神疾病影响持刀进入孙某家中,但并未直接实施扎刺行为,二人在发生争执的过程中霍某虽扎刺到孙某胸部一刀,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有意选择被害人要害部位进行扎刺,综合评判主客观方面,被告人霍某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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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证实被告人霍某实施伤害行为的事实比较清楚,有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证据证实,霍某也予以供认。案件主客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达到案件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本案的定性问题存在争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但是笔者认为,从相关证据来看本案定一个罪名更为合适,理由如下:

1.被告人霍某和两名被害人都是素无仇怨的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针对二者之一的具体某人,对任何一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没有超出其主观故意,应当属于概括的一个犯罪故意,属于一个行为两种犯罪结果,定一罪合适,不同于那种意图杀害某人但遭遇别人阻拦的情况。

2.被告人霍某系精神病人,且在疾病发作期实施犯罪,其主观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都有明显减弱,不宜机械以犯罪结果来区分主观故意内容而认定不同犯罪,且其主观故意的供述内容受疾病影响无法判断。

3.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霍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连续一贯的,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有明显的行为变化,其开始使用尖刀扎刺孙某和李某,后在尖刀被抢下的情况下与李某撕扯,前后明显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应该将两次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渑池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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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综合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被告人霍某的犯罪行为定故意伤害罪一罪更为合适。理由为:

1.被告人霍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双方素无仇怨,从霍某的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中找不到其具有杀人故意的供述。霍某称是听到孙某骂自己才持刀进入孙某家中,后与被害人撕扯并扎刺被害人,供述自己并没有要杀害孙某的目的。

2.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中也有关于被告人和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以及被告人受到孙某踢踹等情况,这点同被告人供述相吻合。从这些证据来看,被告人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双方争执升级,被告人霍某受对方刺激实施扎刺被害人等伤害身体健康的行为。

3.从作案手段和方式来看,被告人霍某对死者孙某仅扎了一刀,其在没有明显阻碍的情况下,并没有继续作案。且扎刺的部位更多的是一种随机选择,并无证据显示是故意选择要害部位扎刺。霍某与李某的争执也主要为肉体撕扯,基本没有使用工具,李某的伤主要集中在手部、面部的皮外伤。可见,被告人霍某对被害人并没有剥夺生命的杀人故意。

综上,从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分析来看,被告人霍某实施伤人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渑池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渑池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渑池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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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渑池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