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2021年9月19日,广东韶关,一女子在韶南大道马路中间拦车砸车脱衣追打路人引发网友关注。 视频中,女子拿着一个铁棍在车来车往的马路中间砸车,司机下车抢过铁棍,女子大喊你打我啊,然后就去伸手打了男一巴掌,女子随后倒地躺在马路上,几秒钟后女子爬起来做出脱衣的举动,之后走到一位摩托车司机跟前打了司机一巴掌,随后又追打路人,后被路人制服报警。 9月20日,据韶关市南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女子已经被送往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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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春夏末是精神疾病患者高发病期,由于精神病患者发病期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极易发生自伤自残及危害他人人身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除了患者自身注意疾病发作周期情况及时用药外,监护人更应根据该类疾病发作的特点,做好监护及管控工作。近些年来,因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管控不力,导致的群死群伤及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恶性案件,时常见之于媒体,由于这些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往往处于发病期,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度行为能力状态,因此,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无法理解或认知,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可控性,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无限扩大的特点,因此,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管控,了解我国对精神病患者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及责任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及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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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第监护人为其父母,而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为其配偶,没有配偶者仍为其父母,从实践来看,父母在大多数情况下,为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其次为配偶,再次为子女。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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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中来看,一旦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对于监护人来说,其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巨大,往往是其难以承受之重,有的年迈父母因自己的孩子导致他人损害,省吃俭用,全力赔偿他人的损失,往往是杯水车薪,成为一生的负担;有的有财产的精神病患者的房产往往被法院拍卖,用来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控十分重要,这些人一旦侵权时,造成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监护人承担的侵犯责任也很大。

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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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义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责任就无犯罪,无责任无刑罚,是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值得刑法谴责的是有责任的法益侵害行为。精神病患者根据其实施法益侵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度行为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根据其行为时的精神状况,要么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要么为限度行为责任能力,或完全行为责任能力。因此,对精神病患者的责任能力,要看其实施法益侵犯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经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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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精神病患者王某,在迪拜劳务输出时从事打工行为,两年的打工生活,王某积攒了一笔不小的收入,由于王某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将得到的打工收入汇入国内,而是选择打工结束回国时,将现金带回。于是,王某将这些钱左三层右三层的包裹在行李中,一路飞机火车过程,王某精神高度紧张,就怕这些钱被别人偷去抢走,巨大的精神压力终于使得一向健康的王某精神崩溃,在北京转乘时,将这些钱全部抛向路人。回家后,不久,王某产生严重的幻听幻视,视自己的妻子为抢劫犯,将其打死。后经鉴定,王某打死其妻子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

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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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对象、执行、决定及解除程序等,强制医疗是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采取的约束、控制、限度人身自由并予以治疗的保安处分。

上述案例中,王某杀害其妻子的行为,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经法院依法决定强制医疗。本案中,女子马路上拦车砸车,脱及拦截路人的行为,客观上具有不法性,但警方将其送到精神病院,或为无行为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人能力,当该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尚不足以为刑罚所评价时,类似这样的“武疯子”,根据《精神卫生法》应依法对其实施非自愿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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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就精神病人的责任及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简要说明。现代社会,人际关系复杂,社会竞争压力陡增,精神病患者越来越多,加强对精神问题患者的心理疏导,对已患者精神病人的监护和治疗,不仅是监护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关注这人特殊群体,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和治疗措施,是社会和谐稳定所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