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一餐厅被告上法庭...
仙源南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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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晚,张先生和同事前往宜宾南溪某餐厅聚餐,结账后,张先生发现账单上有“餐位费(米饭)16元”的收费项目,认为该项收费不合理,餐厅也未事前告知,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退还。
但餐厅认为收取餐位费是行业内惯例,菜单上已明示顾客“米饭2元/位”,且应收餐费673.5元,但考虑到顾客用餐实际及优惠老顾客等惠民原则,实际只收取660元,并未收取餐位费,故不予退还。
因协商不一致,张先生向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区市场监管局主持调解无果,而后,张先生将该餐厅起诉至南溪区法院,要求餐厅退还餐位费,并赔偿三倍用餐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餐厅退还张先生餐位费16元。
来源: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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