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意义上,古代对妇女的贞洁极为看重,推崇一女不事二夫,即使女子的丈夫早死,妇女也要终身守寡以全夫妻之义。但落实到实践中,对守寡妇女再嫁的问题,不同朝代、不同时期都各自不同。唐代对寡妇再嫁较为宽容,律法上也较为完善,甚至有“再嫁之风”。

律法是基于现实的,因此,抛却唐律,首先我们要理解唐代寡妇再嫁这一现象的社会背景、原因及影响。即所谓,唐代的妇女在夫死之后为什么想再嫁、为什么能再嫁、再嫁之后面临着什么变化?

一、唐代寡妇再嫁的原因

思想观念上,首先,唐代是一个宽容开放的年代,经过数百年六朝动乱,重新一统的唐代接纳了四海赤子,继承了民族交融的中原,开放的胡风影响着也冲击着曾经一丝不苟的经学观念、纲常思想。当时的寡妇不选择守节而选择再嫁,自己不以为耻,时人不以为非,不能说完全没有胡风影响。

同时,隋唐又是一个亟需破而后立,重新确立儒家法统、道统威严的时期,社会原有的贞洁观念、纲常观念仍然发挥着作用。这时之所以道学家对妇女再嫁不那么严苛,主要是儒学发展还没有达到南宋以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地步。

诚如唐人贾公彦所说,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这就是说,孔夫子尚且允许再嫁,那么余者也就不足为论了。

社会实践中,更实际的问题是,唐代统治者需要妇女的再嫁,或者严苛地说,是富余女性资源的再分配和人口的再生产。小农经济中的中国长期以来奉行一夫五口而治百田,战争和过量的劳动使男性大量减少,寿命也普遍不如同龄女性。

那么,一个失去丈夫的壮年女子如果守贞,往往意味着她无法再拥有新的孩子,这个失去成年男性顶梁柱的小家庭所需要承担的赋税徭役任务也相应减少。对于统治阶级来说,这无疑是损失。

唐代初年人口凋敝,太宗皇帝因此鼓励民间的早婚与再婚。他曾发布诏令说,“宜命有司,所在劝勉,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己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己上,及妇人虽尚少而有男女。

及守志贞洁者,并任其情愿,无劳抑以嫁娶。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於配偶,准户减少,以附殿失。”

从上文的诏令能够看出,首先,他鼓励年轻男女的结合,男子二十女子十五的标准即使在当时也要算早婚;其次,他支持年轻的鳏夫寡妇的结合,男子妻丧达制,女子孀居服除之后,甚至是当地父母官操心这类男女的结合;

再次,他将劝导适龄男女婚嫁提高到关系官员仕途的高度,这就既表明其重视的态度,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它的落实;最后,他对年六十女五十以上的单身男女不加关注,任其情愿,一方面是这类人无法再为人口的增长和国家的财政做什么贡献,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唐初不纠结于“从一而终”的宽容态度。

个人层面上,寡妇再嫁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个人的生存问题,二是亡夫宗族的态度。寡妇在古代纲常体系内的位置,首先是某人之寡妻,其次是某人之寡母,再次是某人之寡女,最后才是她自己。这就是说,法律上,寡妇有一系列附着于这些身份之上的权利及义务。

而对于女子这样“未完成的人”,对于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唐代妇女,公婆有权力将她出嫁,如同《祝福》中的祥林嫂,娘家父母甚至长兄有权力将她出嫁,如同归有光之母,官府有权力将她出嫁,如同上文提到的贞观诏令。这些嫁娶背后是权利义务的变更和利益的争夺。这些方面,想必结合唐律的有关规定能够更清晰地理解。

从寡妇的个人生活上看,在唐朝这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在社会中下层的劳动家庭如果缺少必要的男性劳动力,寡妇想要生存是非常困难的,故而有为了生存改嫁;中上层的寡妇继承亡夫的基业,容易引来旁人的觊觎,生活艰难,也容易改嫁。

另外,中国社会向来对寡妇有着更为严苛的道德要求,而污蔑、欺侮寡妇的成本几近于无,这种舆论上的压力也足以将寡妇逼迫进婚姻之门。

从宗族上看,寡妇,作为某氏某人之妻,她在这一宗族的位置是由亡夫而来的,现在丈夫逝世,她也继承了丈夫一定的经济、社会地位方面的遗产,而对这样的情况,亡夫所在的宗族未必满意,因此也可能将她另嫁。

比如说,一个亡夫留下万贯家财而无子或有女的寡妇,容易被亡夫的同宗叔伯兄弟赶出家门,“吃绝户”,一个嫁妆十分充足的寡妇则更容易被以“贞洁”为由挽留在亡夫家中。

二、唐律对寡妇及其再嫁的相关规定

上述唐代妇女再嫁的原因基本能够解释在当时寡妇为什么想、为什么能再嫁,这里则主要探究寡妇再嫁的变化和影响,对于这个问题,结合唐律,大致能够得到更清晰的展示。需要知道,唐朝妇女作为寡妇和作为再嫁女,其法律身份、法律地位、社会关系有着相当的差异。

唐代,作为寡妇的妇女,由于夫妇有义,夫为妻纲,理应为亡夫服丧二十七个月。——之所以不是三年,想必也是唐律在古礼与需要人口的现实之间的“变通”。义务之外,所谓,“妻者,齐也。”寡妇更有权力。

财产方面,唐《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这就是说,首先,分家产的时候,儿子的守寡妻妾如果无子,可以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同父一辈的兄弟都死后,其寡妻继承份额为一个侄子的标准。

其次,夫家之外,如果这一寡妇娘家无兄弟姐妹,则还可以继承全部的娘家财产。同时,如果一个寡妇有子,那么夫家相应的财产当然是父死子继,但当儿子没有成年的时候,出于孝道,其寡母实际上有支配的权利。

最后,唐代寡妇对自己的嫁妆有绝对的支配权,无论是夫家还是娘家都没有贪墨这些嫁妆的权力,《户令》提到的在室女得到的遗产份额,实际操作中多半是她们的嫁妆,夫亡之后,寡妇既不属于娘家,又游离于夫家,这时是相对自由的。

一并随着继承权而来的是管理权,对于亡夫的财产,有子寡妇没有法理上的继承权,无子寡妇可以继承亡夫的财产,这些财产无论是寡妇本人的还是寡妇替幼子“代管”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际上都有管理权。

这些人对于家中财产的掌控,正是管家娘子的分内之事。另外,当寡妇年老之后,儿子出于孝道有赡养的义务,如果本人无儿无女,亡夫所在的宗族也应该承担赡养的责任,这是一贯的道德关怀。

这就牵扯到伦常方面的另一个问题,如果该寡妇无子,则她的老年生活如何保障?宗族是一个大的概念,具体到对个人的照顾上,老年妇女显然需要更细致地奉养。那么,唐律给出的回应是,寡妇有权为亡夫立嗣。

通常是在同一宗族中找一个小辈男子养在膝下,成为亡夫的嗣子,负责亡夫的香火,相应的,出于夫妻一体原则,此人也应该承担奉养嗣母的义务,并最终继承这一家的财产及社会地位。

以上基本是一个守节寡妇的法律待遇,下面介绍一下寡妇再嫁之后的相关规定。——其中的一些内容想必足以解释外力逼迫寡妇再嫁的原因。首先是,既然妇女从某人寡妻变更为某人新妇,则她丧失了对前夫的财产的一切相关权利。

唐律规定,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牌、田宅不得赞用,皆应分人均分。这就是说改嫁的妇女不能动用前夫的一切财产,这部分财产回到前夫宗族手中按照其他规定均分。

但同时寡妇作为随嫁子女的寡母,有权代管儿女继承的财产。当然,理论上,寡妇再嫁之后与亡夫恩断义绝,其所生子女也应该收在原来的宗族中加以抚养,但总有不愿或不能抚养的情况,这时候寡妇就需要携子出嫁,也就是俗称的拖油瓶。

其次,再嫁的寡妇与前夫和与前夫的子女的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对于亡夫,再嫁的寡妇与他恩断义绝,日后身故也要埋葬在后来的丈夫墓中。对于原来的孩子,寡母和贾母的待遇不一致了。

在古代,对于子女来说,母亲的一切是依附于父亲而产生的,母亲如果为父亲守节,则她仍然是孩子最重要的尊长,守节的妇人自亡夫继承来的若干权力是再嫁妇女不能比拟的。但是,当母亲改嫁了,她就不再是孩子法理上最重要的尊长,孩子对于她的照顾,奉养相应减弱。

但是这一妇人终归是儿女的生母,唐律规定,子孙获得封赏,再嫁母也要受到表彰和恩荫,再嫁母去世,子孙同样要按制服丧。这是唐律对再嫁寡妇权益的一种保障。

三 、小结

综上所述,唐代妇女的再嫁有着许多原因,一来,观念上较为宽容,二来,现实中妇女再嫁对人口的繁衍,社会的稳定,宗族财产的保护来说都很有好处。因此,唐代寡妇再嫁较为常见,寡妇要面对的社会压力也不大。

但同样要注意到,寡妇再嫁有别于妇女再嫁,唐代妇女再嫁的主流仍然是孀居再嫁,而不是离婚再嫁,这反映了传统思想中贞洁观念的影响。

同时,寡妇再嫁之后,法律上与亡夫及其家人子女之间的许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影响也比较大。唐律中对寡妇及其再嫁问题的相关规定越发完备,重视权责的划分,可操作性强,体现了唐代律学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