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毓秀法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硕士

在云南盈江县,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排某将邻居家年仅4岁的女童诱骗至自家中,用手捂住孩子的口鼻致其昏迷后,先后两次进行奸淫。致使女童下体撕裂,贯穿至盆腔!当日晚上,女童父亲在排某的床上找到了自己的女儿,虽立刻送医,但女童还是不幸去世。
此案令人发指,让我想起前几天哈尔滨一男子也是因为奸淫4岁幼童案,最终被执行死刑的事。好在那起案件当中,女童得以幸存。但本案的被害人竟然被强奸致死,按照国内判例,嫌疑人会被判死刑。

目前一审判排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不过,本案在程序上还不算结束,还要看被告人排某是否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十天,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
在十天之后,如被告人不提起上诉,判决就自动生效了。接下来,就要将此案件先送交省高院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进行死刑核准。最高法核准并下发死刑执行命令之后,原审法院在接到执行命令的7天之内,即对罪犯执行死刑
至于排某所犯的罪,应只构成强奸罪一罪,但他构成的是该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即“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排某并不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处逻辑在于,被害人的死因是口鼻腔同时遭受闭压导致窒息,此行为发生在强奸之前。说明行为人是以压迫被害人呼吸为手段,使其不能反抗后进行强奸,这是致人死亡的,应当构成本罪的加重情节。
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先强奸被害人,然后出于毁灭证据将被害人杀死,此时行为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被害人年仅4岁,未满14周岁,排某还构成奸淫幼女的情节,更应从重论处。
至于说他最后认罪认罚,虽然可以从宽处理,但因为此案造成的危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光认罪认罚是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理的,所以对其判死刑(立即执行),就在情理之中。
最后,对被害人方的赔偿本来就是行为人的代价。如果说他积极赔偿,也并不意味着被害人家属就要谅解他,毕竟此罪行太过恶劣!不过这里需讲明,被害人家属如果索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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