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优秀的法律文书离不开完整的逻辑结构和清晰的论述层次,结构层次序数的正确使用不仅有利于读者对文书主旨观点的把握,也能为作者树立严谨、细致的专业形象。实际上,关于结构层次序数是有明确的使用标准的,不能仅仅根据个人喜好随意编排。
01
结构层次序数使用的一般规则
2001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对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中“ 7.3.3正文”一条规定如下:
“7.3.3正文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当中“B.3.8”一条,以文字表述的方式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通常第一层是带有顿号的汉字数字;第二层是带括号的汉字数字;第三层是带下脚点的阿拉伯数字;第四层是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通过比较,以上各文件中规定的结构层次序数使用规范基本一致,据此可以明确:文书结构层次序数应按照“一、”“(一)”“1.”“(1)”的次序使用,数字写法与标点符号不得任意拆分搭配。
02
五级及以上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
由于现存对结构层级序数的使用规范只明确到第四层级,那么当法律文书需要构建五级甚至更多层结构时,该如何处理?
《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当中“B.3.8”一条中规定:
“同类数字形式的序次语,带括号的通常位于不带括号的下一层。通常第一层是...第四层是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再往下可以是带圈的阿拉伯数字或小写拉丁字母。
示例:一、……
(一)……
1. ……
(1)……
①/a. ……”
除此之外,《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点符号用法》等标准文件均采用了类似“B.3.8”“5.2.4”等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与下脚点结合的层级序数,故其也应视作结构层级序数在特殊情况下的正确使用。
应当注意,无论是第几级层次序数,使用时均不得违反《标点符号用法》对序次语(包括结构层次序数、序次词)相关标点符号使用的下列规定:
“B.3.2 不带括号的汉字数字或“天干地支”做序次语时,后用顿号。
B.3.3 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下脚点(该符号属于外文的标点符号)。
B.3.6 用于章节、条款的序次语后宜用空格表示停顿。”
可见,第五级及以上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较为灵活,可按规定使用拉丁字母、罗马数字、天干地支等形式。
03
法律文书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
在遵循前述一系列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规则的同时,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首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结构层级序数的字体字号做出了“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的规定。鉴于该文件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化,故其并非针对法律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中,字体字号的选择应以整洁、美观为主要参考因素。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文件对一至四级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做出的是不存在例外情况的硬性规定。但《标点符号用法》“B.3.8”一条有如下规定:
“通常第一层是带有顿号的汉字数字;第二层...一般可根据文章特点选择从某一层序次语开始行文,选定之后应顺着序次语的层次向下行文,但使用层次较低的序次语之后不宜反过来再使用层次更高的序次语。”
结合各文件的适用范围,法律文书中的结构层次序数可以按照上述标注。
最后,根据写作和阅读习惯,法律文书的分级通常以2-3级为宜。在各层级正文中,使用“第一““其一”“首先”“其次”“最后”等做序次语能够提升文书的流畅性,也更能体现不同层级的逻辑递进关系。上述序次语后均应使用逗号,序次简单、叙述性较强的序次语后不用标点符号。
04
结论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规则查明及分析,对于法律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使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律文书结构层次序数原则上应按照“一、”“(一)”“1.”“(1)”的次序使用,数字写法与标点符号不得任意拆分搭配。
(二)一至四级结构层次序数可根据文书特点选择从某一层序次语开始行文,选定之后应顺着序次语的层次向下行文,但使用层次较低的序次语之后不宜反过来再使用层次更高的序次语。
(三)第五级及以上结构层次序数可使用拉丁字母、罗马数字、天干地支等灵活形式,但不得违反相关标点符号使用规则。
编辑 |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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