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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辉县人齐某某欲购买“红汞”,发现有人在网上售卖,商定“红汞”价格根据品质为每公斤800万至2000万美金,在转账100万元定金后迟迟没有下文,直至案发被骗的100万元尚未追回。
被告人李某某甲,曾用名李**,男性,1962年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方城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方城县城关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路**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甲、谢某某与李某某乙(已死亡)在微信网络时常发送带有“红汞”、民**、民**等字样的票据、文书等物品,虚拟自己为**资产管理人身份并有实物出售。3月份,河南省辉县市人齐某某欲购买“红汞”,通过王某某得知李某某甲有“红汞”供应,王某某遂与李某某甲联系购买,李某某甲向王某某发送“红汞”的外包装容器视频,称有现货随时可以交易。
3月23日,齐某某和王某某到方城县李某某甲家中,李某某甲拿出装有“红汞”的容器让齐某某和王某某看,齐某某误以为真,商定“红汞”价格根据品质为每公斤800万至2000万美金,李某某甲、谢某某等人称欲购买“红汞”需齐川交付定金100万元人民币,齐某某不同意,李某某甲遂让齐某某和王某某在方城等候想办法。
3月24日,李某某甲、谢某某和李某某乙商量用谢某某的两个碗(鸡缸杯)和镯子抵押,齐某某仍然不同意,遂使用虚假的他人公司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齐某某,该公司法人实为候某某,李某某乙不是该房产股东及公司成员,且该公司工程已被法院查封及抵押,正走破产程序。齐某某不知实情受骗后在当日签订买卖“红汞”协议。
3月25日,齐某某将100万元通过马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至李某某甲华夏银行卡作为购买定金,在100万元到账后,李某某甲和李某某乙谎称在寻找“红汞”,实为将齐某某转账的100万元陆续转账于他人使用或用于李某某甲、谢某某、李某某乙等人个人消费、还债及投资等。在齐某某多次催要下,李某某甲、谢某某、李某某乙一直谎称在寻找“红汞”,直至案发被骗的100万元尚未追回。
2、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甲通过肖某某与山西省晋中市人卫某某认识,得知卫某某有购买“功能章”意向后,李某某甲谎称自己有“功能章”。
11月30日,在方城县城关镇**酒店房间由肖某某作为担保人,卫某某交给李某某甲现金1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功能章”的保证金,后卫某某发现李某某甲提供交易的“功能章”为假古董印章,遂通过肖某某向李某某甲索要保证金,李某某甲以继续为其寻找“功能章”等理由拒绝还款。直至2018年年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肖某某、李某某甲分别退还卫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甲伙同谢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甲、谢某某均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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