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29日,福建、浙江同时发布通知,明确于10月20日起执行第五批国采中选结果。

截至目前已有21省明确第五批国采执行时间:

新疆:9月15日

天津:9月20日

河北:10月1日

西藏:10月1日

重庆:10月1日

河南:10月1日

云南:10月8日

广东:10月9日

海南:10月10日

甘肃:10月15日

山东:10月15日

贵州:10月15日

江西:10月18日

陕西:10月20日

辽宁:10月20日

黑龙江:10月20日

山西:10月20日

福建:10月20日

浙江:10月20日

上海:预计10月下旬

湖南:确保9月底前完成第五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挂网执行前相关工作

其中浙江明确:

1、浙江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注射用头孢呋辛钠(齐鲁制药有限公司,0.75g、1.5g),自10月20日起从中选目录中剔除,以其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纳入我省挂网采购目录,供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

2、建立配送关系

建立方式及要求。中选企业从我省合格药品配送企业中,按照配送企业的承诺配送区域进行选择,总数不得超过50家(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占名额;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必须达1家及以上;集团型配送企业以集团为单位作为选择对象),双方确认后将产品的配送关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盖章),通过邮寄的方式或通过数字证书(CA)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企业材料网上申报”系统,上传递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无需现场递交。

企业须保证每一个中选产品全省均有配送关系,选择的配送企业能将中选产品配送到全省的医疗机构。

建立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10月12日。

3、购销协议签订

签订方式。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签订购销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具体操作手册待系统开放时至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帮助文档”中下载)。

签订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9:00至10月13日16:00。

福建则要求:

1、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对应我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2、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9月28日-9月30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10月8日-10月14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并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于10月19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自今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启动调整工作方案至今已经3个月,整体进程和当初规划相匹配。

2021 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申报、专家评审、 谈判、公布结果 5 个阶段:

附:通知原文

按照《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经组织专家对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进行了多轮评审。目前,专家评审阶段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告如下。

一、各申报企业可登陆国家医保公共服务平台(fuwu.nhsa.gov.cn)“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模块”(以下简称“申报模块”)查询评审结果。

二、评审结果为“拟谈判新增品种”、“拟谈判新增适应症”、“拟重新谈判续约”和“拟按简易程序续约”的,说明该药品或适应症纳入2021年医保药品准入谈判范围,获得谈判或续约的资格,不代表该药品或适应症已经被列入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三、纳入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准入谈判范围的药品请在“申报模块”中下载确认函、授权委托书和谈判材料模板等相应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报送。经专家评审确定的谈判参照药品(含治疗方案)、谈判主规格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请在“申报模块”中“谈判信息”栏点击“详情”查看。

四、为确保目录调整后续阶段工作顺利进行,在2021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发布前,请各申报企业勿对外发布本次目录调整的任何信息。

联系电话:010-89061448/1449(工作日9:00-17:0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来源:江苏省医药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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