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该通知对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下限,统一了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该通知确定的标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笔者根据该通知及其它相关法规、文件,将我国各级法院当前级别管辖标准汇总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附: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

8.《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编辑| 柳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