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重庆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两处宅基地上房屋。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发布征地公告,将张先生的两处宅基地纳入了土地征收范围。
通过征收方对两处房产进行丈量,张先生的房屋不仅面积比房产证上少了很多,另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因此,张先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几个月后,在未经张先生同意且未经法院裁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房产被征收部门强拆。
张先生选择了举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番考量,最终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史主任就案情进行了沟通,史主任通过了解分析案情,随即制定了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
史主任先指导张先生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协调,但经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史主任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导张先生以邮寄方式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以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然而,重庆市人民政府却作出渝府地裁《裁决书》,裁决不支持张先生的请求。
紧接着针对重庆市政府的《裁决书》,在川渝地区代理过大量征收维权案件的北京京康律师事务史主任马上帮张先生将重庆市人民政府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市政府答辩称,区政府作出批准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京康律师团观点
史主任则指出,重庆市政府对张先生裁决中的诉求的事实没有审查,即市政府对张先生补偿的裁决请求不予支持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仅在形式上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结果,而未在实质上对是否应当补偿以及补偿标准进行明确有效的裁决。属于对张先生请求裁决事项作出的裁决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予以撤销《裁决书》,并请求法院责令市政府限期重新作出《裁决书》。
法院判决:撤销裁决,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经过史主任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裁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
史律师总结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标准,地方政府都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范围确定补偿标准,征地费用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组成。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有异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作出征地批复的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对征地补偿标准作出裁决国土资源部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必须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行作出行政裁决。
广大农民朋友如果对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先行裁决已经成为实践中的通例。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不错过其合法维权期限,裁决前置是保证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规定。被征收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了!
史律师温馨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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