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孙某某和赵某在一按摩理疗店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终于被逮了......

检查员

淄博一淫窝被端!2名老鸨要被判刑了

起诉书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6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与赵某合伙租赁位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路边的门头房经营按摩理疗店,在按摩理疗店二楼房间内,多次容留、介绍赵某甲、马某某向他人卖淫,并对嫖资按照四六分成。

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赵某容留赵某甲在淄川区**镇**村路边按摩理疗店二楼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介绍的景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孙某某、赵某分别分成20元。

2.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赵某容留马某某在淄川区**镇**村路边按摩理疗店二楼房间内,以50元的价格向毕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孙某某、赵某分别分成10元。

3.2020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赵某容留马某某在淄川区**镇**村路边按摩理疗店二楼房间内,以50元的价格先后向丁某某、毕某某分别卖淫一次,被告人孙某某、赵某获得40元,二人尚未分成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丁某某、毕某某、马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刑事责任,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赵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赵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赵某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赵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瑶瑶

检察官助理:刘丹青

2021年6月18日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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