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头条号“政商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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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检举控告人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应该向检举控告人通报事项的处置结果?
针对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准确的依据,因此而导致一些举报人无法获知自己的举报事项究竟是怎么处理的,具体处理结果更是一无所知,有些举报事项甚至几年了都没有结果。
更有甚者,有些举报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公布举报事项的处置结果时,被答复“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公布的义务”,或者是举报人的举报事项根本就石沉大海,音讯皆无。
说句实话,这样处理检举控告事项,对检举控告人是十分不尊重的,检举控告人也是十分不满意的,而且也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
延伸:
那么检举控告人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应该向检举控告人通报事项的处置结果呢?
其实,早在2020年中央出台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八条就已经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但是,由于这个规则执行的并不是很好,而且仅仅规定“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这就造成一种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完检举事项后,只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了相关结果,而忽视检举控告人。当然,关于检举控告人对结果是否满意,对这个结果服与不服,检举控告人是否对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基本都被忽略了。这样是严重伤害检举控告人的情感的,更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文章写到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检举控告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提出异议吗?
答案是可以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于近日出台的《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实施)第一百七十五条就明确规定【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对实名检举控告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依法给予答复。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按规定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调查人员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对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其进行说明;对提供新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这个《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就十分明确了,对于实名的检举控告事项不仅要优先办理,还要依法给予答复。而且还明确了具体答复时限是“办结后的十五日内”。更为重要的是,还规定了,如果检举控告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异议,只要控告人提出了新的证据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就要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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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这个《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真的非常及时,解决了监察程序中的一些非常细致的问题,而且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以本文设定的问题为例,《条例》就非常明确规定,对于实名检举控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必须依法向检举控告人进行回复,你不回复就违法了。
我一直固执地认为,高层对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了如指掌的,而且会通过制度的方式去解决。2022年1月1日起将开始将实施《监察官法》,一切将会更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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