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张宋标律师

#网曝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因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

大学因学生校外嫖娼开除其学籍并实名公示是否合法

近期,复旦大学因三名学生校外嫖娼被公安机关抓住处罚并通知学校。学校据此事实及校规作出将这三位学生开除学籍的决定。校方除了对这三名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之外,还将开除学籍的决定实名公示。

先说说大学是否有权制定关于学生因嫖娼可开除其学籍的问题。

诚然,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在校外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受处罚,道德上也应受到谴责。

另一方面,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大学在履行对学生的额教育管理权利和义务。但学生自其通过考试(一般是全国统一考试)被大学录取并前往报到注册之日起便享有学籍。学生的学籍应隶属于大学所属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学校管理。问题是:学校是否有权制定“学生校外嫖娼即开出其学籍”规定?开除学籍是否要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尤其是一个博士生、硕士研究生?学校的校规中直接作出上述规定是否有相应的授权?很显然,学校的上述规定已属于创设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学校自己就行使了“立法权”了。

所以,个人认为,学校“学生校外嫖娼即开出其学籍”的规定值得商榷。

再说说学校是否有权将“学生因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的决定予以实名公示?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及公民个人信息。

笔者认为:学生即使违法受到治安处罚,其隐私及个人信息一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学生在校外违法被治安处罚一事也属于学生的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及校方都是无权将学生治安违法一事向社会公开的。即使学校的处罚决定没错,学校的实名公示行为则涉嫌违法。

公民即使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了,其隐私也受法律保护。这才是一个文明国度应有的情形。君不见,媒体拍摄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时,还要给犯罪嫌疑人带上头套,避免其真人头像被公诸于媒体。

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对于学生犯错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况且,三位违法的学生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理。校方应该给与违法的学生以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十年前(2011年)高速公路“摸奶门”事件,不少人应该还是记忆犹新的,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章(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没有问题,但是,把违章人员的把手伸进副驾座的女性胸部的照片也公布出来就引发争议了,把当时的交警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今天的FD大学公示三位因在校外嫖娼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实名及处罚事由,严格地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把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貌似占领了道德高地,实则涉嫌侵犯这三位学生的隐私。校方应予以纠正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