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郭朝刚

在提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我们经常会提及一个概念“董、监、高”。那么,什么是董、监、高?具有什么责权利?什么人可以担任呢?

带着如上问题,郭朝刚为诸位解读“董、监、高,那些你想知道的事”。

什么是董、监、高?

什么是董、监、高?

董、监、高,分别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董”是指公司的董事,主要是指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等。董事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出的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是指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裁、总经理)、副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副总裁、总监/经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监、高,具有什么职责权利?

董、监、高,具有什么职责权利?

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高管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高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责任。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任职者简历需要通过官网和证券网等进行公示,并且持有公司的股份,享受公司的收益分红权、用人审批权、财务审批权等重在决策权益。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什么人可以担任董、监、高呢?

什么人可以担任董、监、高呢?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可以兼任,一般情况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监事,不得由董事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大学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职业技术资格,以及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且具有高管相关工作经验。无违法记录。

担任公司的“董、监、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监、高,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层,主要涉及到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是公司的核心经管高层人员,对于商业组织的经营起到关键作用。

在选人用人之时,我们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基本原则,做好责、权、利的分工与协作,做好内部赋能和激励,发挥其能力,贡献更大价值。

本文作者:郭朝刚,奇哲创始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管院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