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

网民“罗某平”于2021年10月6日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冰雕连”英雄烈士的违法言论,侵害了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伤害了广大人民对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的特殊民族情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8日决定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

有很多人把蜡笔小球事件跟这次事件说一起,我们来分析一下,两者有何不同:

一、蜡笔小球和罗昌平案件通报有何不同

先说结论,目前仅从通告来看这俩案件侦办阶段不同。

我看到很多人都说可能和之前的蜡笔小球一样,但目前通报来看还有所区别,我们先看下蜡笔小球案件通报如下:

在3月1日的案情通报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之一的规定,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案件。
同时,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4月26日,建邺区检察院依法对仇某明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可以看到蜡笔小球是同时被提起公诉(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直接一个vip套餐,给他送了进去。

而目前本案的通报来看

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微博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8日决定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展开调查。

有没有发现和蜡笔小球比少了啥?有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少了提起公诉。

我看到还有奇怪的阴谋论说因为罗某后台硬… 所以没提起公诉…我想说各位看官在这事儿上还是稍安勿躁不要人云亦云。要不这得是多硬的后台啊,先把人弄进去刑事拘留了,然后在众目睽睽之下操纵地方来个不起诉决定?炫技呢………?只是目前两案件所处阶段不同罢了。

二、提起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

我还看到有人混淆民事公益诉讼和提起公诉,说已经提起公诉了,这也是不准确的。不能因为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公”、“诉”字就能这么简称,这就跟“simple”不能被简称为“sm”是一个道理的。

1、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代表国家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具体说来,公诉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检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
(二)没有适格主体,或者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
(三)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

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后果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针对不同领域案件,还可以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
(三)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目前的民事公益诉讼只是针对民事责任部分,而对应刑事责任部分应当参考未来检方提起公诉情况进行判断。

至于本案后续是否会提起公诉,要求罗某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是大概率会的,坐等通报。

三、可能的刑事责任(这部分感谢知友指正,已修改)

蜡笔小球判刑八个月,这是全国首例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捕的案件。

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顶格处罚的话,能喜提三年有期徒刑。

蜡笔小球通告如下: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现有法律依据如下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来源于知乎—见习法师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