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菏泽市人社部门获悉,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菏泽市所辖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姜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