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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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单位少缴社保,员工入职多年后辞职时能要求经济赔偿吗?

但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少缴社保的情况,各地裁审观点及相关规定存在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

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

天津:2023年8月起,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有条件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

如山东省认为,劳动者以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则难以支持。

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指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民申728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用人单位在涉及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指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不是指没有依法足额缴纳、按时缴纳.

吉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吉民申157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仅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过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那么,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明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

换言之,从法律上层面来看,社保费用补缴是没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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