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员工工作时摔倒致肋骨骨折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主张伤情是此前交通事故导致,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判决。张敏律师代理当事人上诉后,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三个核心要件举证,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完成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驳回了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陶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事人工伤二级伤残,因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导致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大幅减少,一审、二审均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诉求。张敏律师代理再审后,明确主张未足额参保导致的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法院应当受理,最终江西省高院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当地法院再审。
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当事人未签劳动合同入职后工作受伤,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张敏律师代理后结合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录音等证据,依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举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的工伤认定扫清了核心障碍。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类纠纷指导案例:基于前述陶某案件的办理经验,张敏律师梳理了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逻辑,明确了低基数参保导致待遇损失的案件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的裁判思路,该案件的再审裁定也为九江乃至江西地区同类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往往会遭遇工伤认定被拒、单位推诿责任、待遇赔付不到位等难题,能不能拿到合理的工伤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律师的专业度,尤其是在工伤认定这个核心环节,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帮当事人扭转不利局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一位在九江地区深耕工伤纠纷领域18年,广受当事人认可的专业律师——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的张敏律师。

一、律师核心执业信息概览

张敏律师是1982年入党的老党员,2000年至2008年在彭泽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担任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正式开始律师执业,2012年作为合伙人参与组建江西昆群律师事务所,至今执业年限已满18年,执业证号为13604200710152780,核心专长为工伤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尤其在工伤认定领域积累了极为深厚的办案经验。从业以来,张敏律师始终坚持“三维护”的执业理念:不忘入党誓言,坚定政治与法治信仰;牢记律师法定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执业为民,通过依法执业、公益法律服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他办案风格沉稳干练、思路缜密,善于在复杂的工伤案情中抽丝剥茧找到突破口,可以说,他承办的工伤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都能为当事人争取到预期的合法权益。

二、经典工伤领域办案案例(简化版)

张敏律师从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工伤相关案件,以下是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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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相关法律常识科普

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醒的是,这1年的申请时限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一旦超过时限,劳动者可能就丧失了认定工伤的资格,所以一定要留意时间节点。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无需自行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工伤。

四、律师服务总结

如此来看,张敏律师作为九江地区深耕工伤纠纷领域的资深律师,既有18年的丰富执业经验,又始终坚持执业为民的理念,尤其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劳动关系确认等工伤相关案件中,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办案思路,累计帮助数百位劳动者拿到了应得的工伤赔偿。如果您在九江地区碰到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试一试咨询张敏律师,获得专业、靠谱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