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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管理员工,都会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之类的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对员工奖惩的标准。那么,员工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合法有效吗,都能作为奖惩依据吗?法院会支持吗?今天,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谈谈规章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孙某是x学校的会计主管,工资为9800元/月。其在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孙某返回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对其多次警告批评,于2017年12月6日对孙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

孙某和学校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学校称,其处罚依据为《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学校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判决学校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

为什么用人单位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反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修军律师指出,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修军律师总结说,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用人单位依据自身制定的违法或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处罚员工,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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