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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计划赶不上变化,虽然建设工程在开工前都会进行详细的规划,需要经过严格的勘察设计,但到了具体施工过程中,还是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乙方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才能完成施工任务。而对这些多出来的工程量,乙方一定要及时跟甲方沟通,形成有双方签字的书面签证文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工程款利益。

只不过有时候,乙方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没能跟甲方形成签证文件,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合法拿到增加部分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呢?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一般来说,合同无效的原因都是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合同一旦无效,合同约定自然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因此,合同无效后甲乙双方往往会因为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

没有签证能否拿到工程款

没有签证能否拿到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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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根据这一规定,理论上来说,没有签证,乙方还是有可能拿到工程增量的工程款的,但必须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施工”这一点,同时,还必须“提供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就是说,第一要证明甲方同意,第二要证明乙方进行过施工。

最高院案例

最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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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1:(2019)最高法民终1754号

本案中,最高院认同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未签证部分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因双方约定,对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当经过监理、项目管理、跟踪审计、建设方签字才为有效签证,因此本案中仅有施工方签字的签证,不应予以认可,且施工方也未能提供证据原件证明实际用量。

参考案例2:(2018)最高法民申4137号

本案中,最高院裁判认为:建筑公司与刘某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的变更均予以确认,建筑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变更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故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但建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观点。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无不当。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认定工程款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3:(2018)最高法民终660号

本案中,最高院裁判认为:文某认为其提及的13项施工项均属增加项目,应当另行计费。本院认为,文某主张增加计费的上述争议项,有的属其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应另行计费;有的属合同外的变更施工项,应当予以计费;有的其并未施工,不应计费。

置业公司认为室内地暖施工不是增加项。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文某的施工范围不含暖气片,虽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但置业公司对此部分造价却予以审核支付,一审据此对变更增加费用予以认可,故该部分造价另在合同之外另行计价,并无不当。

建永观点

建永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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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述的三个案例分析,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实践中要想认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没有签证予以证实的工程量时,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

首先,需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

所谓的发包人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明示是指发包人发出了变更工程量的指令,或对承包人增加的工程量表示了认可。默示是指发包人虽未表明意见,但通过其行为可以判断其已接受变更工程量这一事实。此外,如果工程量增加是由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现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那么即使发包人对此没有同意,承包人也可以在完成必要的增项工程后向发包人主张价款

其次,工程量增加并非承包人原因导致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的责任方也可能是承包人自己,比如对设计图纸的理解偏差、超图纸范围施工或因为质量不达标而被发包人要求返工等等。在这些情形下,可认为工程量变更是因承包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量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

再次,有证据证明工程量的变更已实际发生

如果工程量变更没有实际发生,那么承包人即使得到了发包人关于增加工程量的同意,也无权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的发生,必要时,可以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最后,增加的工程量并未包含在合同的固定总价范围内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时,就约定了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施工过程中任何工程量的变更、材料价格的涨幅等均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就算实际施工时工程量有所增加,承包人也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更多的工程款。

结语

结语

为了确保自己的工程款权益,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量变更,乙方一定要跟甲方、监理单位形成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如果没能形成签证,乙方可通过提供双方往来的函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来证明甲方同意自己施工,再通过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图纸、现场施工指令、施工日志等证据或依靠司法鉴定来证明工程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