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为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提供法律支撑。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并公布,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让我们一起学习《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的“知识点”吧~
1、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进行登记,一经设定,不可任意分割、合并
法条链接: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2、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法条链接: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署诚信承诺声明。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税务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信息目录,并及时更新。
3、申请登记无需中介,
登记材料目录公开,
示范文本一键下载,
一窗收件便民高效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登记职责、登记范围、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登记事务机构办公场所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规划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本市按照便民原则,在受理登记时一并收取与登记有关的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行一窗收件。
4、30个工作日办结登记手续,
公告时间除外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当场办结;
(二)地役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未能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文书的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权利归属更正登记以及依职权更正登记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其他不动产登记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时限内。依法需要实地查看和调查、向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的,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5、“一网通办”传材料,登记机构要查验;
符合规定交原件,当场核发不隔夜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验看,并依法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
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告知申请人提交原件的日期,并于申请人交齐原件后,当场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告知申请人。
6、设立居住权,须办理登记!
消灭居住权,须注销登记!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7、旧房改造已竣工,
房产登记可启动
法条链接:
第四十一条 旧住房综合改造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历史上应登记而未登记不动产的登记问题,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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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贤说法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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