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发生一件奇葩事,男子找失足女嫖娼未果后,又到酒吧门口随机找醉酒女子发生性关系。女子拒绝,男子强迫女子收下1万元后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又叫人将1万元拿回。女子报警后,男子构成强奸么?

今年1月24日晚,刘某、王某与朋友肖某、金某四人入住宜昌某酒店房间。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要求刘某给其找失足女发生性关系。刘某通过名片电话联系到失足女后,王某不满意。

随后,王某、刘某二人驾车寻找可能提供卖淫服务的地方,未果。王某不甘心,又与刘某驾车到某酒吧门口附近搜寻,发现刚在酒吧饮过5瓶啤酒后出门准备坐出租车回家的女子小刘。

王某强行阻拦已经微醉的小刘上出租车,并谎称送小刘回家。小刘上车后,王某、刘某将小刘某带到火锅店继续喝酒宵夜。

小刘某喝了2瓶啤酒和半杯白酒后陷入醉酒状态。王某、刘某二人将小刘某扶上车后,小刘要求二人将其送回家,随即在车上睡着。

随后,王某指示刘某开车将小刘带至入住的酒店房间。王某、刘某二人驾车将小刘带到酒店停车场后,王某将小刘从车上抱下来,步行至酒店大门口时,小刘跌落到地上,小刘醒来发现是酒店后,坚持不愿进酒店,

王某、刘某强行将其从酒店大门口抬到房间内。到达房间后,王某多次以金钱为诱饵,要求小刘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都遭到拒绝和反抗。

王某多次对不完全清醒的小刘某的后脑、脸部等部位实施殴打,并捂住口鼻威胁,小刘被迫无奈收下1万元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刘某、肖某、金某在旁边的床上睡觉。

事后,刘某在王某的授意下,将1万元从小刘的外套口袋中拿走后,交还给王某。

次日,王某谎称带小刘到医院看病,趁小刘不备时由刘某等人开车逃离宜昌,小刘立即向警方报案。(来源:12309)

一、王某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王某认为其已付过款,性行为过程中,女方没有反抗,虽然事后将1万取回,但女方基于钱财为目的,所以自愿,故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除了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外,还包括其他手段,而其他手段的定罪比较广泛,需要从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来综合考量。或者说只要是违背妇女真实意志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外就属于其他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女性受到酒精或药物作用后无意识不敢反抗时、女性受到精神压制后不敢抗拒时等情形。

综合到本案,小刘事前已多次拒绝包括以金钱为条件在内而发生性行为的要求。但在受到王某殴打后,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小刘才被迫收下一万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而此时小刘真实意志并非自愿。因此,王某构成强奸罪。

总而言之,如果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前,女方已明确拒绝的,之后男方使用任何手段去违背妇女意志的,大概率就属于强奸。

二、刘某、肖某、金某构成强奸共犯么?

刑法规定,无论男女,只要有帮助或教㖫他人完成强奸行为的,均以强奸共犯追责。

综合本案,从开始接触到完成强奸被害人的整个过程,刘某有多次帮助王某完成强奸的行为,其中包括开车将被害人带至酒店大堂和将一直拒绝的被害人抬至房间内等。故王某也构成强奸,而且根据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刘某所起到的作用,不应以从犯论处。

而同在房间的肖某、金某因全程未参与犯罪行为,故不负刑事责任。

三、本案的量刑

本案虽二人涉案,但因只有一人实施强奸行为,而且刘某也并未有对小刘实施强奸之故意。因此,本案不涉及二人以上轮奸的从重处罚情节。

综合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故本案的量刑应在有期徒刑3年至6年之间这个幅度予以确定基准刑,而本案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又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

四、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1、女性应洁身自爱,切勿轻信陌生人。本案小刘在凌晨时分且已喝酒的情况下,接受陌生男性的喝酒邀请,并与之大量饮酒,而且导致醉酒。这种行为无疑是不妥的。最终导致小刘受到侵害,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2、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否则就算给钱,也无事无补。特别是女性醉酒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想当然而为之。

3、最后,就是对于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一定要有正确的认知。千万不要以为我没去“强奸”,就没事。所以建议大家有空时,还是多学习一下法律知识,避免因无知而触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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