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任何犯罪一旦经过漫长岁月,都会被社会公众逐渐遗忘,民众对犯罪的处罚情感也会缓和并消失。
该罪行也会被立法者推定为与当下无关联的“历史事件”,不得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02)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期限,就不能再追究。
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自犯罪构成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不再提起公诉,如犯罪有继续或连续,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一,法定最高刑<5年,经过5年。
如破坏军婚罪,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追诉期限为五年。
第二,5年≦法定最高刑<10年,经过10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10年,经过15年。
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03)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这里的立案是指因人立案,而不是因事立案。
即犯罪嫌疑人已锁定,但因犯罪分子逃避侦查,侦查机关受人力、物力、技术等限制,将犯罪分子抓获到案需要时间。
若只发现犯罪事实但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仍要受追诉期限限制。
第二,立案和逃避侦查或审判,必须同时具备。
逃避侦查或审判是指藏身隐蔽处所,深居简出,使自己不被外界发现或通过整容、变性改变体貌性征,或改名换姓,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等。
如犯罪人立案后没有逃跑或隐匿,则应计算追诉期限。
南医大杀人案案发于1992年3月24日,犯罪人麻继钢于2020年2月23日被抓获,经过28年。
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但并未破案,也没有证据显示麻某逃避侦查或审判。
单纯不主动自首的行为不能推定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因为自首并非行为人的义务,而只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
如果将消极被动的不自首认定为逃避侦查或审判,那几乎全部刑事案件都要被永久追诉,这根本上违背了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规范保护目的,也无法实现其刑事政策功能。
因此,此案要追究麻某的刑事责任,要报请最高检核准。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第一,这实际是一种渎职不作为。
第二,在刑事法律中,“报案”与“控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案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的犯罪事实,控告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报案,虽不属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根据浙江省检2006年10月24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答复》: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报案,公检法应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04)
我们认为,从刑法当然解释和公平正义角度,除《刑法》第八十八条的两个例外,应还有两个例外:
一、在法定追诉期限内,自锁定犯罪嫌疑人之日应视为已被追诉,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不再受追诉期限限制。
如果追诉期限在进入追诉程序后仍然继续计算,可能会给个别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留下空间。
如办案人员完全可以故意拖延,将案件拖至追诉期限届满之时再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二、因司法舞弊而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实践中,存在因司法舞弊导致案件不能正常进入刑事程序而超过追诉期限的情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我们在广东办理的一起案件,05年立案时虽已锁定犯罪嫌疑人,但因保护伞问题一直未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虽没有逃避侦查,但我们认为不宜适用追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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