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山东德州武城,50岁的林远骑三轮车经过被害人张莹家时,产生了和张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以喝水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提出想和张莹“玩玩”,张莹以自己怀有身孕为由予以拒绝。林远采取言语威胁的手段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林远有多次犯罪记录,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德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1999年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多次减刑于2013年予以假释;2015年因犯强奸罪被武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假释期未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7月31日减刑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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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林远犯罪累累,长期的监狱改造,没有让他认罪伏法、重新做人,反而变得越来越极端和残忍,对于这样长期为非作恶的行为,必须从严打击。

林远以喝水为借口,企图与张莹发生性关系,在被张莹拒绝后,强行将张莹摁压在正屋沙发上,后又将张莹抱至里屋炕上,对张莹的身体实施控制,随后又用语言威胁,使张莹不敢反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张莹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林远在被张莹告知已经怀孕,仍然不顾她的反对,强行性交,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可能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林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2个月内,又犯下处刑较重的强奸罪,构成累犯,要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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