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医疗机构协助夫妻双方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与夫妻双方在生命伦理上有密切的关联性,夫妻双方享有胚胎的处置权。夫妻双方要求医疗机构返还保存的胚胎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是否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返还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夫妻于2017年在广东湛江某医院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培育胚胎4枚,其中3枚胚胎已经移植但未能成功受孕,1枚胚胎尚在湛江某医院冷冻保管。

此后,李某、王某多次要求医院返还尚未移植的胚胎,湛江某医院均以卫生部相关规章规定人体冷冻胚胎不能进行转让、赠送为由拒绝返还。

李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湛江某医院返还剩余尚未移植的胚胎。

法院判决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与李某、王某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李某、王某对存放于湛江某医院的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卫生部颁布部门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赠送胚胎,仅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对一般公民就其所有的胚胎行使监管、处置权作出禁止、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法精神,医疗机构不能基于卫生部门约束管理对象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湛江某医院作为协助李某、王某生育的医疗机构,并不享有对胚胎的所有权,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承担胚胎冷冻保管义务。李某、王某有权要求湛江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据此,判决湛江某医院向李某、王某返还尚未移植的胚胎。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对于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产生的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规定。本案中,医疗机构从防范非法代孕等角度出发,拒绝移交胚胎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未限制夫妻双方对胚胎权利的情况下,不宜就此否定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所有权。确定本案胚胎权利归属之后,还涉及胚胎的实际使用问题,容易引起社会伦理风险。

法院在支持原告享有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对当事人进行引导,明确原告在使用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