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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交易中通常涉及到合同签订,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然而实践中常常出现合同仅经对方当事人签字未加盖公章,或签章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因距离较远等原因公司仅取得了电子合同,未取得签章合同原件等情形。

今天,大摩将对这些情形涉及的法律风险,为各位商业精英和企业精细解析。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2015年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高借款利息标准,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后A公司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2016年8月,甲银行要求A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还款,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观点:A公司与甲银行对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顿号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两者均具备的协议方可生效。现A公司并未加盖公章,补充协议未生效,因此对于甲银行要求A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签署合同较为常见的是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双方各持有一份或几份合同原件,作为后续履约依据,但实务中也存在大量合同加盖其他印章,或仅有特定人员签字,或未能取得合同原件等特殊情形,该种情况下公司需要特别注意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01

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签署人身份及加盖的印章类型的不同,其效力具有较大区别:

一、合同仅有授权代表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而言,合同中如对生效条件未做特殊约定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成立并生效。对于合同主体为公司的,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人员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则须经公司特别授权。

因此,对于只有授权代表签署而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如授权代表持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且签署合同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的,则合同有效;反之,如果授权代表系无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签署合同,如无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的,则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鉴于此,如合同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原则上建议要求面签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同时,需注意审核授权代表是否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为原件且加盖公司公章),并关注该授权书中关于被授权人的信息(需核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授权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权限的规定。

二、经法定代表人签署但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

根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同样需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则合同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

三、合同仅加盖部门章

该类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性质是否超出部门职权范围,举例而言,加盖人事部门章的劳动人事类型合同(如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一般有效,但加盖人事部门章的设备销售合同并非一定有效。

四、一般业务人员超越公司授权签订的合同

公司的一般业务人员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认定公司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事后亦未予追认和履行的,该合同应为无效。但是,如果善意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经办人具有相应权限(如此前该员工曾长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该行为有效,被代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该类文本一般需经司法鉴定认定,经司法鉴定确为伪造、变造的印章,该公司如欲主张该类合同无效的,还需证明:

1、伪造、变造的签章并非公司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

2、不存在公司明知争议合同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伪造/变造签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签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

公司如无法证明前述事项,出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考虑,实务中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公司需继续履行该合同。

02

签章与约定不符,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之间的商事合同通常将“签字并盖章”作为生效要件,合同双方可能认为这一细节无关紧要,然而实际上却是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关键之一,具体而言:

一、已加盖公司公章

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有形体现,对于商事合同而言,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签字且盖章方为有效,实务中仍然认可仅有公章而无签字的合同效力,即该类合同有效。

二、未加盖公司印章,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在不存在无权代表/代理、越权代表/代理及其他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视双方对于签章的约定而定,具体而言:

1、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或“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则上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可举证证明双方特别约定“须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因此,该种情况下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合同仍为有效。

2、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或“双方当事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协议方可生效,仅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协议不生效。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仅签署协议,后因盖章审批流程等原因未及时加盖公章。基于此,我们建议在关于合同签章可概括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不建议明确区分签字、盖章,以免后续因未加盖印章导致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03

通过邮件、QQ、传真等方式传送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跨区域的商事交易中,部分公司之间的合同、订单通常经过QQ、邮件发送,或直接以传真方式发送,公司并未留存没有双方直接签署的合同原件,后续双方极易就该类通过邮件等方式传送的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如合同及法律对生效条件未做特殊规定的,该类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在实务中,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合同将面临证据上的一系列瑕疵,以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为例:

一、难以证明真实性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电子邮件存在被修改、伪造的可能,其真实性就成为判定该电子邮件有无证据效力的关键。通常,电子邮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如仅使用 Outlook Express邮箱收发邮件的,较之网页邮箱里的邮件,由于内容易篡改,客观性较弱,证据效力也非常低。

二、难以确定邮件地址中发件人、收件人、抄送人对应的真实身份

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常出现一方否认电子邮件地址为本人邮件地址,或主张本人未通过该邮箱发送或接收过电子邮件,或声称电子邮件的收发地址易被伪造,因此不予认可。这时,如何证明电子邮件的地址归属就成为案件关键问题。

对于合同而言,经双方签章的合同文本原件证明力最强,因此,如有可能应尽量签署纸质合同文本,并妥善保存合同原件;如因特殊情况以邮件、传真或QQ等数据电文传输方式签署合同的, 大摩建议:

1、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确认,尤其是首次合作的客户、标的较大的订单/合同及年度采购/销售等长期合作合同;

2、对于频繁交易的客户,可以签署一份年度框架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箱、传真、QQ号等联系方式,明确前述联系方式为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有效送达地址;

3、如无法签署框架合同的,建议尽量使用以对方公司域名为后缀、或名片上显示的邮箱、QQ、传真进行联系,以避免发生争议时对方抗辩联系人非公司员工;

4、建议在实践中注意保留相关送货单、运输单、收货单等单据原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佐证连同数据电文形成证据链;

5、如为长期合作、滚动结算等合作方式,注意及时对账并妥善保留对账单据原件;

6、尽量将电子邮件存储于独立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器上,即在网页版邮件中存储,避免使用本地电脑软件或公司自备服务器收发邮件;确需使用的,应注意在网页版/独立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器上备份。

合同是交易的基础,合同的各类签章是否有效不但关乎合同效力,更决定着是否可以保障交易的完成,合同原件则是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的关键证据,因此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合同审批、签订流程,对于合同条款的设定、签章的效力、合同原件的回收做好风险把控。

合同从签约到履约完毕共【45】个风险点,最好让法律顾问进行风险点梳理,且予以防控;从而在商业合作中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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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企业治理与合规,封面及正文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