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35岁男子陈某,中专文化,无业。2020年5月22日晚上,陈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22岁女子胡某。陈某便约胡某及表姐三人一起相约吃夜宵,过程中又饮酒。饭后,陈某开车送两人回去。胡某的表姐先下了车,陈某提出带着胡某去附近的一个公园散步,胡某欣然前往。让她没有想到的是一到公园陈某就兽性大发,开始动手动脚。侵犯胡某的隐私部位,胡某开始反抗。陈某假意挣开对胡某的束缚,并说送她回去。胡某上车后,陈某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胡某拼命反抗,下车又被陈某拉回,趁着陈某坐驾驶座的时机,胡某下车逃离。打电话向男朋友求救,并报案。陈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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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在陈某没与胡某发生关系,又不存在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强奸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侮辱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从量刑上都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但是分析案件时,应对案件作全面评价,尤其在难以通过口供认定行为人意欲何为(主观故意内容)时,更应充分说理,既做到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又做到罪刑相适应,既让嫌疑人信服,又起到刑罚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就应做到不遗漏案件事实,充分说理。以下结合案例,谈谈对本案的看法。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系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猥亵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即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如强行搂抱、抠摸、摸他人敏感部位等行为。如果这样理解,会不适当缩小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罚范围,使得一些犯罪行为难以认定,如妇女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的行为,由于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因此,这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又由于该观点认为猥亵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因此,这样的案件也难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只能做无罪处罚,这明显导致刑法的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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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强奸行为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一种特别关系,在构成强奸罪时,不再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且行为仅符合强奸罪或强制猥亵、侮辱罪基本犯的情况下,依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按想象竞合处理,更具有合理性。

综上,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包容关系,其中,强奸罪不乏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即强奸行为是强制猥亵行为之一。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在行为人主观故意明确的情况下,不难认定行为人涉嫌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但是,在难以有效取得行为人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时,更不能通过刑讯逼供取得行为人口供的情况下,就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认定犯罪,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从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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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关系比较特殊,从构成要件上来看,两者的手段行为相同,都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行为,两者唯一不同是,奸淫和猥亵的区别,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两者从客观上难以区分,应按前述想象竞合的原则处理。既然强奸行为也是强制猥亵、侮辱行为的一种,那么强奸的故意中完全可以评价出强制猥亵、侮辱的故意。

评价本案

评价本案

本案中,陈某不顾胡某反告,侵犯胡某的隐私部位。在胡某强力反抗下,陈某假意挣开对胡某的束缚,并说送她回去。但胡某上车后,陈某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胡某拼命反抗,下车又被陈某拉回,胡某趁陈某坐驾驶座的时机,下车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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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过程来看,难以认定陈某是强奸的故意,还是强制猥亵的故意,且陈某说自己只是想猥亵胡某,而胡某却认为陈某想强奸自己,本案中,从客观上来看,陈某实施了强奸罪的着手行为,也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实行行为,那么陈某涉嫌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呢?

根据上述观点,本文认为,陈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按想象竞合原则,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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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就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关系,行为既符合强奸罪基本犯也符合强制猥亵、侮辱罪基本犯,且主观故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本案中,陈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既遂),按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