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来源:并不勤奋的 “法度Law”公众号,版权属于原作者
短短一周内,多家由头部律所发起的“律师自治联盟”接连宣布解散。
今早,盈科律师事务所通过官方微博宣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的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自即日起解散,停止所有活动。联盟各律师事务所同时停止对外使用联盟名义的称谓。
盈科宣布解散其实很突然。因为就在几个月前的2021年5月28日,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全球总部刚刚入驻中信大厦。
与此同时,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中心也正式揭牌。报道称,盈科不断努力建设覆盖全球的法律服务体系,打造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为全球客户提供跨语言、跨文化、跨法域的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涉外法治贡献力量。
入驻当天,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全球董事会主任梅向荣在致欢迎辞中,对新的发展寄予了美好的祝愿。
梅向荣说,入驻中信大厦对于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来说是新的征程、新的环境,同时也是新的挑战,未来,盈科要更加严格要求自身、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治义务,适应国家和时代的需要,为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助力。
没想到,短短5个月后,便黯然解散。
资料显示,由盈科发起成立的“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是第一家由中国律所主导的国际律所联盟,总部设在中国深圳。截止2019年9月,联盟已经覆盖55个国家115个城市。
另一个宣布解散的还有“e律师联盟”。
2017年1月7日,由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发起的e律师联盟在杭州正式成立。
当天,包括浙江省律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绍兴市律师协会等律协负责人,北京、四川、湖北、山西、安徽等多个省市的律师界代表200多人到会祝贺。
彼时,e 律师联盟创始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介绍,发起成立该联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小律师事务所、区县律师事务所日益严峻的发展瓶颈和生存危机,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突破单打独斗的窠臼,实现抱团突围。
目前,e律师联盟官网显示已关闭。
前不久宣布解散的还有“全球精品律所联盟”。
根据公告:经合伙人代表大会一致决议:自即日起予以解散,停止全部活动进入终止清算。
资料显示,全球精品律所联盟(Elite Global Legal Alliance,简称"EGLA")。“联盟”前身是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于2011年11月在中国北京正式设立“北京德和联盟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ECLA实现战略升级,在江苏徐州召开的“全球精品律所联盟EGLA成立大会”暨“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ECLA第十三次合伙人代表大会”上一致通过将“中国德和精品律所联盟”(简称"ECLA")转型升级成“全球精品律所联盟”英文名称"Elite Global Legal Alliance"(简称"EGLA")。
根据相关资料,该“联盟”拥有 72 余家联盟所,联盟律师 7000 余名。
其实,“全球精品律所联盟的解散也很突然,在不久前,其多个创始人还以“联盟”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近期宣布解散“联盟”的还有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过,京师在“声明”中强调:该“联盟”自设立之初从未设置诸如规章、章程等准入标准和运营标准,也不涉及任何加盟费、服务费等管理费用,未设秘书处,也未以“联盟”的形式开展任何活动,实质上不具备“联盟”性质。
据此,京师在“声明”中表示,鉴于目前京师律师事务所国内已设50余家分所,规模化布局已初步完成,律所一体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继续进行“联盟活动”已无必要,经京师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商议,一致决定: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京师律所终止与任何律所、组织、机构的联盟合作,并停止以联盟名义的一切活动,原联盟合作亦终止,合作双方不再对签署的《京师律师联盟合作协议》负履行义务。
除了上述外,近期宣布解散“联盟”的还有:滴慧律所联盟、中世律所联盟以及刑事律所联盟等...
实际上,上述联盟接连宣布解散只是开端,其背景则是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全面整顿。
10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发布《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文件精神,自10月中旬到12月底,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专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自查核查、组织整改。
其中就包括如下:
通知还明确指出:
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区司法局接受有关线索的举报和投诉,对律所、律师上报的承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一旦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通知”中还包括:
据悉,包括北京在内的诸多律所已开展自查自纠。
相关现有的报道显示,各律所重点自查包括境外资本入行、未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私自进行商业化运作等行为。
与此同时,全国律协发布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明确了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具体情形,对披露案件情况、庭审信息的范围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涉法等问题发表评论以及在公共平台发表意见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边界、红线等,并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作出了规定。
此外,《规则》最后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应当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就加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衔接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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