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见一些地方政府早早启动征收程序,然而因种种原因征收项目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耽搁五六年之久。这时,划入被征收范围内的老百姓则叫苦连连,搬走拿不到合理补偿,不搬走又丧失基本居住环境无法居住。

遇到此类情况,被征收人难道真的只能坐以待毙?

王先生的房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小区,政府于2018年启动征收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同时,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规定征收期限为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6日。

由于王先生对房屋补偿价格有异议,并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在此期间,其他被征收人陆陆续续搬迁,小区逐渐呈现出“空城”局势。小区道路遭到不同程度破坏,院内垃圾胡乱堆砌臭味熏天,已搬出住户的门窗被拆卸,楼栋楼梯遭破坏,水电也已停止供应,完全丧失居住条件。

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还迟迟不予与王先生协商,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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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局面,王先生虽对征收工作不满意,但又无计可施。后经律师介入,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加快征收进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得知,在征收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不仅要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履行报请义务,而且要在收到报请之后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换言之就是,只要征收决定最终未被依法撤销,征收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政府自征收项目启动后至今,一直消极拖延,既不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补偿事宜,又拒不作出补偿决定,导致王先生的房屋无法及时征收,也未获得补偿。

事实上,对于被征收人来讲,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安置内容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一项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