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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夫妻俩在前些年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刚开始两口子每天起早贪黑送快递,早出晚归,风里雨里,他们行色匆匆;寒冬酷暑,他们风雨兼程,却还时常遭到客户投诉,送快递的苦,两人也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咽。

终于公司在两人的努力之下越做越大,一步一步走到了现在小有规模的状态,在当地也算小有名气,已经有30人的规模,快递生意也越来越火。

张洋的爱人一直想去海边买一个海景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毕竟有钱了,辛苦了这么久,想提高一下生活质量。

这时张洋的爱人经过中介的介绍看上了海边一套230平米的大别墅,洁白的别墅墙体,仿似一只优雅的海鸥,在海边小憩后的亭亭伫立,坐在二楼的窗台上,海风缓缓袭来,好不自在。可是两人的存款仅仅只有125万,离房屋总价还差了不少。

存钱?

350-125=225万,寥寥无期~

找朋友借钱?

兜比脸干净,一个一个都在哭穷~

怎么办?好房不等人啊,两人心一横,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 " 借 " 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

房子是有了,两人辛苦装修后终于住了进去,美好的生活仿佛已经在向他们招手了,却没想到更大的危险还在后面呢~

公司突然之间少了350万,眼瞅着到月底了怎么办?那必须把帐做平呀!

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夫妻俩这笔在账本上的借款一借就到了年底,而公司这笔账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看到此处很多老板会有疑问——这难道不正常么?我也是这么做的啊?

很多老板在公司设立之初,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法人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但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 " 借款 ",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

最后对张总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一共 105 万就这么没有了,夫妻俩却有苦说不出。

这个事从正常角度思考,如果你是老板,你一定也这样想:"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 = 公司 = 钱,我 = 钱 ",我开自己的公司,拿自己的钱,招谁惹谁了?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其实早在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那么如何才能把钱能合理合法转到自己的账户上面呢?

举个例子:A公司将公户上的100万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通过银行代发到各个员工的工资卡上,发放工资前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提醒:这样的公转私,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