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野外火源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榆次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榆政发【2020】58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为根本,加强野外火源依法管控,以保障大气环境良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区行政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以及周边300米范围、森林高火险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森林高火险区为乌金山镇、长凝镇、庄子乡、什贴镇、国有乌金山林场、国有庆城林场的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榆次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林区进行勘查、林木采伐、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等活动。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三、结合全区林情社情,在森林禁火期内,森林禁火区严格执行“六个严禁”: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严禁焚烧秸杆、烧荒燎堰;
3.严禁上坟祭祖时焚香、烧纸、点蜡等殡葬用火行为;
4.严禁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5.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6.严禁野炊、烤火取暖、玩火取乐。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榆次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从严从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榆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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