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11月1日起,我市进入森林防火期,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共计6个月。

防火期间市民不得在林区野外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等;

也不得烧烤、露营篝火、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等;

更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市民发现山林发生火情

应立即拨打

110报警电话

请勿单人独自扑救

远离火场等待救援

谨记森林防火常识

来源|慈溪应急管理

编辑 | 沈轲艺

审核|黄超威 胡孟才

慈溪·智造

 11月1日起,我市进入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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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我市进入森林防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