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10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诈骗类型多元化、诈骗手段网络信息化、犯罪组织集团化等特点。2019年以来,辖区法院一审共受理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8件,其中2019年全市收案31件,2020年收案41件,今年1至9月份收案36件,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而且案件类型多样,其中以虚假购物类、恋爱交友类、身份冒充类、信用卡类、网络贷款类、虚假事实类、投资理财类居多。

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分5篇刊发案例,希望广大网友引以为戒。

案例四:黄某甲等八人电信网络诈骗罪一案(身份冒充类+虚构事实类)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预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黄某甲为实施诈骗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又联系被告人黄某乙租房子并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手机卡。殷某某在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公司、办理公司账户银行卡出售给黄某甲。同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打通邹平某公司财务人员邱某某电话,以要给该公司转款为由索要了邱某某的QQ号,并建立临时会话群。后谢某某冒充该公司老板进入会话群,以给其他公司支付货款为由要求邱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473 000元。随即,被告人黄某甲联系被告人江某洗钱。分两次向指定账户转款242 900元,殷某某通过ATM机转账、取现等方式将229 999元占为己有。黄某甲将扣除相应手续费后的赃款与谢某某、黄某乙、马某某瓜分。

【裁判结果】

案件由邹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以被告人黄某甲、谢某某、黄某乙、孙某甲、马某某、孙某乙、陈某某、殷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三年到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00 000元,责令退赔472 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且一般较为隐蔽,呈专业化、团体化。本案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QQ聊天、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典型、涉案金额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通过本案审理,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该案的判决也对人民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人民群众警惕此类诈骗行为,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