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制度的多个方面进行优化,对在新发展格局阶段促进我国文化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其中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的范围作了一定扩张,但仍沿袭了禁止权立法模式,并重申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需结合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和基本原理作综合解读。
另外,鉴于短视频领域已经形成了独立的著作权市场,“视频搬运”行为通过用户规模的提升给互联网平台带来经济收益,因此其性质应视为“职业创造内容”。需要严格根据“三步检验法”判断“搬运”的合法性,从行为是否与原作品使用产生经济上的冲突来决定是否将因搬运而生的短视频纳入事前许可范围。
01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来源】 《知识产权》202 1 年第 9 期
【作者】 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的范围作了一定扩张,但仍沿袭了禁止权立法模式,并重申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需结合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和基本原理作综合解读。
广播组织对不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由其自己制作和播放的广播、电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也可许可他人以《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各种方式使用;
对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各种方式使用,但除非有相反的明确约定或授权,广播组织不得复制发行、重播或许可他人播放其已经录制的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
对未经许可使用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的行为,著作权人、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均可请求禁止。广播、电视中的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被第三人侵害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其权利人行使,权利人与广播组织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关键词】 著作权法;邻接权;广播组织权;禁止权;二次使用;网络传播
【学习心得】2020年《著作权法》实施后,广播者在首次播放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时,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重从相关权利人那里获得包括禁止权、再使用权、再许可权以及诉权、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等综合性的完整权利。 合同约定应当明晰。
02“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
【来源】《知识产权》2021年第7期
【作者】 熊琦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 “视频搬运”现象作为短视频类的著作权争议,已经由最初客体的可版权性转向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判断短视频中以不同形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合法。由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制作和传播早已超出网络用户自我表达的范畴,成为“引流”和“圈粉”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用户规模的提升给互联网平台带来经济收益,因此其性质应视为“职业创造内容”,并严格根据“三步检验法”判断“搬运”的合法性,从行为是否与原作品使用产生经济上的冲突来决定是否将因搬运而生的短视频纳入事前许可范围。
同时,为保障互联网传播效率的充分发挥,有必要将互联网平台作为著作权集中和大规模许可的主体看待,突破传统集体管理制度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认知局限,允许互联网平台集中行使著作财产权,发挥数字权利管理信息的功能,降低作品在互联网传播的信息成本和协商成本,保障网络用户能够继续低成本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关键词】 用户创造内容;职业创造内容;短视频;合理使用;最终用户服务协议
【学习心得】对于“视频搬运”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应严格根据“三步检验法”来判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 , 特别不能忽略的是第二步“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第三步“是否不合理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鉴于短视频领域已经形成了独立的著作权市场,视频搬运不应被视为转换性使用,而应归于须事前许可的法定权利范畴内使用。
对短视频“二次创作”的定位,应从“用户创造内容”转变为“职业创造内容”。
03我国著作权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司法适用与完善
【来源】《中州学刊》2021年第7期
【作者】 杨利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 著作权法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而与时俱进的文化创新促进法,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著作权法的颁行为依托。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订,实质性地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制度的多个方面进行优化,对在新发展格局阶段促进我国文化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诸多内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落实。基于著作权立法体系及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未明确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相关制度也有待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 著作权;立法完善;司法适用;著作权保护
【学习心得】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关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包括:作品概念的明确、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作品兜底条款的修改、作品登记制度的引入。关于归属与利用制度、邻接权制度、著作权限制制度等方面也进行了完善。
对于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界限:未经作者授权的修改,无疑会落入修改权的保护范围,为修改权所禁止;该行为是否会进一步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根据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加以判定,如果构成歪曲、篡改,就应以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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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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