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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周大伟,江苏无锡人。曾经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法律学者、专栏作家、纪录片独立制片人,著述颇丰。本文原载于“新三届”公众号,此处由作者授权发布。

01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在法律系上给学生们讲授技术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课程,课余时间在校内开办的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兼职,代理一些民间法律诉讼和咨询业务。

大概是在1987年春天的时候。我父亲有一个老朋友的妻子,我叫她林阿姨。林阿姨打电话给我说,有个重要的法律案件需要我提供帮助。这个林阿姨是当时北京红旗越剧团的女演员。

红旗越剧团可能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北京人是听不懂南方人的越剧的。为了照顾1949年以后从江浙北上到北京来工作的各类干部的需要,有关部门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特意在北京设立这个剧团,从江浙调来了一些越剧演员。很多人都知道的李玲玉这个青年歌星,当年就是从这个越剧团走出来去了东方歌舞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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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人大的研究生毕业照

这个林阿姨人很爽朗、热情且善交际。她知道我在法学院教书,找到我说,她和末代皇帝的最后一任妻子李淑贤很熟悉。李淑贤最近正在为她丈夫的《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版权案纠纷发愁,林阿姨问我愿不愿意出面,在法律上为李淑贤排忧解难。

在这位林阿姨的安排下,1987年春季的一天下午,我和李淑贤女士在北京民族饭店的咖啡厅约好见面。我当时见到的李淑贤,看上去是个身体虚弱、面色苍白的中老年妇女。她把一些案卷的材料交给我,我注意到,在案件材料中,案件纠纷当事人“李文达”这三个字十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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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人大当老师时的照片

说来还真是个巧合,我当年在北京第三十一中读书时,有一个挺熟悉的同年级同学,名字叫李金河,家住在公安部大院,他的父亲名字就叫李文达。李文达是公安部所属的群众出版社资深编辑,同时也是一位著名电影编剧,在50年代初,曾经创作过一部名叫《国庆十点钟》的反特电影。在学校里,有人私下知道,李金河的父亲李文达是《我的前半生》这本“末代皇帝自传”的撰稿人。

《我的前半生》当年属于内部发行读物。我母亲曾经从一个朋友家借来过,我也翻阅过。印象里,不少有关满清王室里那些复杂关系的来龙去脉,实在让人看得云里雾里;但是,从辛亥革命开始一直到溥仪这个末代皇帝被政府特赦这一部分,的确引人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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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说来话长。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中共高层领导即指示群众出版社帮助溥仪修改、正式出版该材料。公安部领导及部属的群众出版社选定了李文达具体完成这一任务。具体方式是:溥仪回忆口述历史,李文达执笔撰写。

为了撰写此书,李文达展开了编写大事记、构思、内容安排、执笔撰写的工作。他曾赴各地实地调查,收集了大量丰富、生动的材料。根据这些材料,对原初稿进行了大量修改补充。

最终,于1964年3月正式出版了当事人发生著作权争议的《我的前半生》。该书以爱新觉罗·溥仪署名。事后溥仪写下了“四载精勤如一日,挥毫助我书完成;为党事业为人民,赎罪立功爱新生”的条幅赠给李文达。此外在溥仪生前的日记中有多处李文达“帮助其修改整理书稿”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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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经出版社、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领导批准,《我的前半生》首版稿酬11700余元,由溥仪和李文达各得一半。

1967年溥仪逝世。1981年9月《我的前半生》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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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一个难得的好事从天而降,俗话说叫“天上掉馅饼了”。

02

1984年,意大利杨科电影公司以及香港新昆仑营业有限公司需要根据《我的前半生》一书改编拍摄电影《末代皇帝》(由著名电影导演贝纳尔多·贝托鲁奇执导),同时需要向中国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用。于是,李淑贤、李文达、群众出版社之间就很快发生了谁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争议。以后,群众出版社按照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退出了纠纷。那么这本书的著作权争议当事人就只剩下李书淑和李文达双方。

1985年3月5日群众出版社的主管单位公安部致函文化部,询问《我的前半生》版权归属问题。1985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以(85)权字第6号文答复公安部,“《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作者与编辑的关系,而是合作作者的关系。当时出版此书时,李文达是一位不署名的合作作者。因此,此书的版权应归溥仪与李文达共有。”

据此,群众出版社将1985年以前数次重印《我的前半生》一书的印数稿酬和拍摄新片的酬金,付给李淑贤和李文达各一半。李文达对此无异议,但是李淑贤对国家版权局的稿酬和酬金分配方案表示不服,由此发生法律纠纷。

那就是这个法律纠纷发生的主要背景。

1987年,在和李淑贤会谈期间,我很坦诚地告诉她,李文达先生的儿子和我是中学同年级同学,而且关系还不错。如果你介意的话,我可以立即退出并为你推荐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如果我接受你的委托的话,我在为你争取合法权益的时候,不会因为这层关系而受到影响。李淑贤回答说,她不会介意,她相信林女士推荐的法律专业人。

我很快约了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刘春田老师,他是国内研究版权问题的专家。我们在人大校园里的第十律师事务所和李淑贤见面。刘春田老师对接这个案件有些疑虑,态度上对李淑贤也显得比较冷淡,让李淑贤这个当时的“社会知名人士”感觉不适应。事后,李淑贤通过林阿姨转告我说,这个姓刘的老师对她不太友好,希望我能另外找一个人替换一下。我答复她说,还是让我们先把案情了解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代理。

接下来,我和社科院法学所的郑成思老师在电话里讨论了这个案件。郑老师告诉我,这个案子很棘手,据他所知,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已经有了一个内部的看法和结论。

我立即和国家版权部门联系询问。得到的两点回复十分明确。第一,平分稿酬和酬金是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合理的,李淑贤这个女人把钱看得太重,他们不支持她提出的过分要求。第二,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关于溥仪署名的《我的前半生》这本书是由李文达执笔撰写这件事,中国政府从来就没有对外公开承认过。因为长期以来海外(特别是台湾当局)一直有人说溥仪这本书是共产党捉刀代笔和伪造的。多年来,政府也一直煞费苦心地辟谣。如果现在公开承认有人代书这件事情,无异于自投罗网、授人以柄。

所以,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士告诫我们,你们作为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师,介入这个案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你们最好不要碰这个案子,先由政府部门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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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发生的事情是,李淑贤不接受调解,她还是另外聘请了律师去法院起诉了。但是法院迟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一直拖了七八年的时间,最后到1995年初才开庭审理。

遗憾的是,李文达先生在一年前的1994年因病逝世了。

03

《我的前半生》一书的执笔人李文达先生于1994年因病去世了。从法律上说,李文达先生的妻子儿女有仍然有继承此书版权以及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此时,中国大陆已经比80年代要开放多了,那些摆不上桌面的政治理由已经黯然失色。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之前,著作权或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获得法律上足够的重视。如今,权利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救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著作权与版权在我国法律上无本质区别,但学术探讨中两者内涵略有不同。版权源于英美法系传统,侧重保护经济权利;著作权源于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理论上说,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更强调人身权利。

历经10年的时间,一方当事人去世了,一方当事人也风烛残年。但是,案件还在法院的大楼里悬而未决。李淑贤的法律诉求是:要求法院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唯一著作权拥有者,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本案是我国发生较早、影响很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此案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历时近10年,惊动了从地方法院到最高审判机关等三级法院,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两届首席大法官的关注。

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说:《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的自传体作品,在该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李文达根据组织的指派,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李文达在该书的成书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李文达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共同创作该书的合作关系。因此应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一书的作者,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归爱新觉罗·溥仪个人享有。二、驳回李淑贤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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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贤服从一审判决。但是,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其妻王莹,其子李金酉、李金河、李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判定该书的著作权归溥仪个人与事实相互矛盾;李文达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故李文达作为该书的创作者,理应享有著作权;若是法人职务作品,李文达也拥有署名权等一些权利;更何况群众出版社已经宣布放弃对该案的请求权。该书有人物心理和环境的描写和刻画,还塑造了虚构人物,因此该书应为溥仪的“自传体文学作品”或“文学传记”,不应是“自传体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的前半生》一书从修改到出版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李文达是有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故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以第一人称叙述亲身经历为内容的自传体文学作品;该书的形式及内容均与溥仪个人身份联系在一起,体现了溥仪的个人意志;该书的舆论评价和社会责任也由其个人承担;因此,溥仪应是《我的前半生》一书的唯一作者和著作权人。综上,上诉人王莹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准确,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1996年6月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属于终审判决。

从此案的受理、立案到作出终审判决,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种较新的民事权利进行审理的的一次尝试。

有人说,这个案件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对于传记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处理原则:即对于由特定人口述创作自己生平的自传作品,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是合作创作共享著作权的,不论参与写作的人或写作班子作了何种工作,均应认定署名者即自传的特定个人为著作权人。

这个处理原则合理吗?符合常规和情理吗?我个人认为,这个处理原则既不符合常规,也不太符合情理,而是把基本的处理原则弄颠倒了。

有人说,这本书属于职务作品,李文达当时是每月领取工资的一个出版社的编辑人员。这个说法没有错,但我们看看法律对职务作品是怎么规定的呢?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情形: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怎么理解这个条款呢?首先,法律规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情形是: 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适用《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形,有一个重要的事实可能被法院忽视了。这就是 —— 作为法人的群众出版社,根据有关领导的意见,已经正式表示退出这个案件纠纷,实际上等于以明示的方式放弃了其民事权利。此时,民事请求权理应属于李文达享有。

那么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李文达和溥仪之间有过合同约定吗?

当初那个年代,世态无常,个体权利往往被忽视。至于版权和契约等等法律词语,大多属于多余和奢侈的概念。

在这个世界上,很多个人传记作品都是由被传记人和专业作家合作完成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由特定人口述创作自己生平的自传作品,都理应和执笔人事先有一个关于著作权和酬金的约定——通常是约定著作权和署名权属于委托人,专业作家获得稿酬。这个约定如果不是违法或“显失公平”,双方都应该遵守并不得反悔。

但是,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那该怎么办呢?

结论是 —— 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就只好依据事实推定——该作品是合作创作共享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就不应该由自传的特定个人独占。

简言,就是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双方无约定,推定为合作作品,而不是相反。这几乎成为国际上约定俗成的惯例。按照这个原则处理这类纠纷,才能既保护了口述人的著作权,也保护了参加写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处理历史上遗留的纠纷尤其重要。

由此看来,北京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商榷的。

04

1997年,溥仪的妻子李淑贤去世了。李淑贤自幼是个孤儿,生前一直没有找到过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一生无儿无女,从法律上说,她没有任何法定继承人。而且,她去世时也没有留下遗嘱。

《我的前半生》一书版权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去世了。当时这本书在市场上的热度一直未减。2006年底,据群众出版社的一个总编辑介绍,《我的前半生》第一次正式出版是1964年,累计印刷22次、售出近187万册,“可以说是该社的‘当家书’”。社会上同时也出现各种各样的版本。

2007年8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在溥仪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已成为无主财产。2007年9月,西城区法院发布公告:《我的前半生》版权进入全社会“认领”阶段,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内若该书版权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

这个时候,走出了一个特殊的人物声称对这本书拥有权利。这个人名字叫溥任,是溥仪的三弟。这个人不是冒充的,真的是溥仪的亲兄弟。

2007年10月初,溥任的代理律师宣称,溥任一定会在期限内进行认领。

溥任真的有合法继承权吗?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

对于此次版权争议,按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溥仪去世后,按第一顺序,李淑贤继承了溥仪的所有权益。溥任没有资格继承。

李淑贤去世后,由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此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应该是李淑贤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是溥仪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溥任没有资格继承李淑贤的权益。

白纸黑字,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一些法律界的人士,比如溥任先生的代理人,都没有把这个事儿整明白。

此时此刻,无论多少个溥仪家族的后代走出来都已经无济于事。

假如——只是假如,李淑贤有一个失散多年的兄弟姐妹或者他们的后代,能在验明正身后走出来,那这本书的版权就又有主了。遗憾的是,这种可能性太小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李淑贤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淑贤的遗产权益也没有遗赠给溥任,所以李淑贤所有权益(包括版权) 应归国家所有。

事情到此,本来此案可以画一个句号了。不过,2008年8月,有一个名字叫金霭玲的女士走了出来,向法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

05

2008年秋季,我当时回国在北京工作。当年那个红旗越剧团的林阿姨又来找我了,说还是二十年前《我的前半生》那本书的继承权案件,最近又有了新情况:有一个名字叫金霭玲的女士走了出来,向法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

于是,我联系到了一个熟悉的校友——在北京执业的闫欣律师(退休前在担任司法部律师司任职),请他一起出面提供一些法律意见。

为了这个案件,我记得两次约了闫律师、林阿姨和金霭玲来我的办公室面谈。

金女士说,她的爷爷叫爱新觉罗·载涛,在爱新觉罗家族里,爱新觉罗·载涛是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叔叔;按辈分,她就算是爱新觉罗·溥仪的侄女。

在这里,顺便说一句题外话。辛亥革命推翻满清王朝以后,那些姓叶赫那拉、爱新觉罗、努尔哈赤的满族皇亲国戚们好像一夜之间都消失了。其实,这些人和他们的后代还都在,只是其中的大多数人都悄悄地改名换姓或者隐名埋姓,消失在了大众的视野里。据说,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姓氏改成了金、那、郎、罗、童等等,经过几代人的满汉通婚,真正纯而又纯的满清王室的后代几乎很难再找到了。

金女士说,李淑贤晚年期间,她一直陪伴在身边。李淑贤女士生前交给她一份委托书,授权陈XX先生和陈XX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的拍卖事务,所得款项用于处理溥仪夫妇的身后事务。十几年过去了,陈先生和陈律师并没有履行受托事项,这足以证明他们已经不适合再履行该书的拍卖事务。

此时,她知道西城区法院发布公告——《我的前半生》版权进入全社会“认领”阶段,于是她就依据李淑贤女士生前交给她一份委托书,要求认领《我的前半生》一书的版权。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无主财产”的认领人,法院就会依法裁定终结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程序。同时,告知金女士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金女士还说,她提出认领要求后,一度还惊动了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警察还以涉嫌招摇撞骗为名把她拘留了几天。直到现在,一回想起这个伤心的经历,就觉得心有余悸。

金女士想去起诉群众出版社,要求确认该书的著作权归她所有,并表示她将遵照李淑贤女士的遗愿,办理有关溥仪夫妇的身后事务。

我和闫欣律师认真的研究了一下金女士提供的案件材料,还是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劝金女士放弃其诉讼请求。

但是,金女士没有听从我们的意见。2009年8月,金霭玲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群众出版社,要求确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己所有。

经过长达一年的庭审调查,法院认为《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溥仪所有。李淑贤作为溥仪的妻子及唯一法定继承人,生前未对《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财产权进行处分。这意味着金女士向法院提供的那份“李淑贤的委托书”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李淑贤的生前遗嘱。李淑贤去世后,金霭玲并不是李淑贤的遗产继承人,其以群众出版社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的前半生》著作财产权归其所有,于法无据。因此,驳回原告金霭玲的起诉。

说到这里,这本书的纠纷就说真正画了个句号。这本书就真的成了一个无主财产,那无主财产意味着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到了2017年12月31日,又有新的情况了。《我的前半生》的作者溥仪逝世50年整了,也就是说,这本书的版权的保护期结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我们在市场上看到,从2018年开始,一些出版社捷足先登,毫无顾忌地在印刷出售这本名著。

在结束这篇文章之前,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好消息。就在前两天,我做的短视频发出之后,李文达先生的儿子——我在本文里提到的中学同学李金河,通过微信短视频私信客户端联系上我了。衷心感谢互联网和自媒体,实在让人喜出望外!自从中学毕业到现在,我们有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没见了。我注意到,我的这位聪明过人的中学同学也去了美国留学,在著名的哈佛大学医学院完成了最后的学业。现在经常往返于中美两地——成了一家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的高管。我们相约有机会在上海、北京或大洋彼岸面叙,到时候也一起聊聊我们自己的前半生。

此案完全可以成为中国法学院的一个经典教案。在此,借本案和大家分享和普及一下有关法律常识,如果大家觉得有用,就请转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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