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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57号)显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农商银行”)存在违规将信用卡汽车消费大额分期业务核心职责外包;信用卡汽车消费大额分期业务资信调查不到位;违规核销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违规向公职人员发放个人经营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郑海旭、王秀兰、郑茳玮为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福州农商银行合计处以230万元罚款;对郑海旭、王秀兰、郑茳玮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3.060, 0.01, 0.33%)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信用卡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加强风险控制 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宣传教育(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尤其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或单位批量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机构应加大资信审核力度。发卡机构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批信用额度,加强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二)信用卡发卡机构应慎重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并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1.发卡机构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应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2.发卡机构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要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对申请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申请成为特约商户,不得将代理营销业务再转包其他单位。3.发卡机构应针对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建立完整的人员档案以及制作相关营销宣传材料。(三)发卡机构一旦发现信用卡申请材料属于未与其签订发卡营销外包协议的中介公司递交的,不得受理相关业务。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卡片发放方式,发卡机构应通过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业务规则防范业务风险。(四)发卡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用卡情况的监控,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措施。(五)发卡机构发现不法中介、个人骗领信用卡或违规使用信用卡的,应立即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六)发卡机构应对公众加强有关信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使公众了解信用卡申请和使用的基本常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诚信观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和其他理事等理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副主任;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总审计师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区域审计中心)主任;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负责人应符合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两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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