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

公开了一份关于

吴川1男子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废物罪

起诉书

↓起诉书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1〕13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巷**号**房。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7月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阁**。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01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山庄。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7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持53012020101009****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玻璃、铁架货物一批,由粤Z***甲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报关单53012020101009****第1项-第2项(全项)货物未进口,查获以下未申报货物:无牌贴片电阻、无牌无型号手机屏等31项普通货物,旧液晶显示屏等3项货物。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废旧手机屏、废弃液晶屏、废弃笔记本电脑等3项货物,重2777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已由皇岗海关于2020年6月17日责令退运出境。经福强海关计核,上述普通货物核定偷逃税款为人民币21.014298万元。

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持5301202010101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粤Z***乙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报关单53012020101011****第1项-12项(全项)货物未进口,查获以下未申报货物:护肤品、功放机等37项普通货物,旧仪器等4项货物。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废弃仪器、废弃手机屏、废弃平板电脑屏、废弃笔记本电脑,重2908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已由皇岗海关于2020年6月1日责令退运出境。经福强海关计核,上述普通货物核定偷逃税款为人民币52.402523万元。

2020年7月18日,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开展查缉行动,对被告人邓某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花园**阁**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IC等货物一批。经福强海关计核,上述普通货物核定偷逃税款为人民币4.94778万元。

经查:上述两宗案件均为同一走私犯罪团伙潘某某等人所为,被告人潘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由邓某某、郑某某二人提供资金支持,由潘某某、邓某某、郑某某三人分别在香港联系货主进行揽货,并分别将揽到的货物集中到郑某某安排的香港**路附近的仓库中。然后,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报关进口,该梁某某采取盗用其他公司名义、伪造合同单据等方式制作虚假报关材料,以伪瞒报方式向海关报关进口。货物报关完成后,潘某某、邓某某、郑某某三人事先合谋,由潘某某联系运输公司将货物从香港运输入境,在货物运输入境后在深圳市**区**物流园**仓库进行卸货,并各自通知事先联系的货主去**仓库取货及向货主收取通关费用,潘某某、邓某某、郑某某三人会将各自收取的通关费用依次按照1:1:2的比例分取违法收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查验经过、报关单、扣押笔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品偷逃税款证明书、检验证书、价格鉴定证书、鉴别报告、鉴定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邓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制作虚假报关材料,以伪瞒报方式向海关报关进口货物及废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波

检察官助理 杨娇

2021年4月8日

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