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建罚决字【2021】第003号
被处罚人: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易贤明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15日在宿州市高新区人民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承建的七喜集团宿州肿瘤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临时用电混乱,吊篮用电一闸多用,PE线未接通,电线电缆未做保护;2、吊篮使用人员中途上下(隐患),高度限位损坏,局部未设前支架,转角悬挂机构后置梁长度不够(隐患),配重块损坏严重,构架梁上配重体放置不安全;3、现场多处结构临边、底窗未做防护,多处洞口(管道井、送风井、设备井等)无防护(隐患);楼梯边、接头处未设防护,人货电梯料台口无防护(隐患)。4、现场安全监理资料均未提供;5、未设消防器材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东(项目经理)及张孝永(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因此类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符合从重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6日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建罚决字【2021】第001号
被处罚人: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翠兰大市场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贻忠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17日在宿州市唐河路以南与红星路以东交叉口承建的汴河钟鑫华府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临时用电、配电箱设置不符合要求,电线电缆未保护;2、1#楼物料提升机接料平台设置不安全(隐患),附墙私自用钢管拉结(隐患),钢丝绳凌乱,卷扬接线盒损坏;3、外架立杆悬空,悬挑层硬质防护缺失;4、阳台处临边防护缺失,管道井未防护;外架方案分包单位未审批,外架未验收投入使用;5、物料提升机主卷扬机钢丝绳挤压变形,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使用登记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徽峻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斌(项目经理、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6日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建罚决字【2021】第002号
被处罚人: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互联网产业园9层法定代表人姓名: 俞昌龙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14日在宿州市高新区北二环路与皇藏路交叉口东北角承建的创意之都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36#楼塔吊基础无围挡,二级箱未设防雨防砸措施,未安装夜间障碍灯,未提供使用登记;2、临时用电、总配房接地线过小,分配箱内接线混乱,降水以总配直接取电;3、三区未按规定分离;4、边坡开挖与方案不符(坡度、掏挖);5、安全管理资料、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检查记录,严重缺失,设施验收不全;6、模板支撑采用轮扣式,未组织专家论证;7、局部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增果(项目经理)及刘永(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8日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建罚决字【2021】第004号
被处罚人:合肥市大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耕耘路443号多伦多花园5幢1204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祥庭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8日在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北侧三八派出所西侧的万上金科云坻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问题:1、模板施工方案未报审;2、基坑支护设计无计算书,支护设计未考虑周围环境;3、基坑支护放坡未按方案施工,坡顶未设置截水沟,坡底未设置收水井、排水沟,基坑南侧有钢筋加工区,距离坡顶太近;4、临时用电方案不能指导现场施工,现场多处电线电缆未保护,一闸多用,总箱未做中转点接地(隐患);5、1#塔吊基础方案与现场不符,安装方案编制过于简单,使用登记未盖章等问题。
以上有:宿州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案件的函、合肥市大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合肥市大柳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颖(项目经理)及周保顺(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取证照片、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6日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建罚决字【2021】第005号
被处罚人:合肥庐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一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俊
本机关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15日在宿州市高新区人民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潜江市水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七喜集团宿州肿瘤医院项目医疗综合楼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
以上有:合肥庐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合肥庐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程永生(项目总监、被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及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合同、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建告字(2021)第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合肥庐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符合一般性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户名:宿州市财政局,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6日
来源: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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