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浠水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随后逃之夭夭,民警放弃休息,全力侦查锁定嫌疑车辆后,“守株待兔”从务工人群中寻获肇事者。

被撞倒的电动车

10月30日下午5时许,在浠水县车站路叶湖山加油站路段,一辆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接到报警后,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快速反应,迅速指派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赶赴现场。

民警一边对现场进行勘验,一边围绕事故现场周边进行走访,向目击证人收集信息,结合调取的监控综合分析,民警初步判断,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很有可能是名务工人员。围绕这一线索,民警立即展开侦破工作,兵分两路,通过“正向”+“逆向”追踪,还原该辆摩托车的行驶轨迹,历经10余个小时,在民警的缜密侦查和不懈努力下,在南城经济开发区一工地路段发现了肇事摩托车的踪迹。

次日,民警来到工地附近对沿途商铺和群众进行走访调查,但是未能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案件陷入僵局。周围大大小小的工地10余处,来来往往进城务工人员少说也有几百号人,一个个去调查不现实,而且会打草惊蛇,如何才能揪出肇事司机?看到工地旁停放的一排排摩托车,民警推断,肇事车辆肯定就在里面,通过一一排查,果不其然,一辆摩托车有重大嫌疑。此时正是下午15时,民警推测,车主肯定会来驾驶摩托车回家,随后,民警决定“守株待兔”,等待嫌疑人自投罗网。17时许,一名50多岁男子出现在车旁,民警迅速上前。

民警对徐某某进行询问

经询问,徐某某对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因为肇事逃逸,他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的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链接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怎么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浠水交警提示

有逃必追,有案必破!目前全县正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继续保持对酒驾醉驾、超载超限、违法载人、交通肇事逃逸等重点违法行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肇事逃逸案件,交警大队将坚持“零容忍”,穷尽一切手段强力侦办,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并坚决打击肇事逃逸分子的嚣张气焰。

审 核:缪 全 舟

蔡 俊

来 源:浠水公安交警

编 辑:闫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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